移轉河川區地 可比照公設保留地免徵土增稅嗎?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1-08
移轉河川區土地 可以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新聞摘要 移轉河川區土地 可以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移轉河川區地 可比照公設保留地免徵土增稅嗎?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1-08
移轉河川區土地 可以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新聞摘要 移轉河川區土地 可以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還地於民 公保地解編,樹林文中三都委會審議通過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20-01-22
公保地解編還地於民 樹林文中三都委會審議通過(圖:新北市政府)
新聞摘要 公保地解編還地於民 樹林文中三都委會審議通過
營建署:2020速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20-01-10
都市計畫業務2020年持續儘速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新聞摘要
都市計畫業務2020年持續儘速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臺北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申請範圍應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相連通。
二 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
三 經市政府認定公告為消防通道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四 未開闢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且其所在用地之都市計畫劃設面積在二公頃以下。
※臺北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申請範圍應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相連通。
二 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
三 經市政府認定公告為消防通道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營建署 加速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1-06
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之問題,中壢都會生活圈計畫範圍,計7個都市計畫區(圖:營建署)
新聞摘要
土地變道路漏未獲徵收補償 法院:特別犧牲不補不公平
2019-10-24 17:32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范姓男子的土地於新北市政府辦理道路徵收時,因地籍圖出錯而漏未補償,經訴願由內政部決定要另案處理未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救濟。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范男因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不予彌補則顯失公平,因此具補償請求權,判新北市府應將該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范姓男子擁有中和區錦和段533地號土地,位於區公所民國73年辦理道路拓寬工程徵收範圍內,卻漏未辦理徵收補償,因而請求新北市府辦理徵收,被函覆婉拒。
※誠購新北市新莊區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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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租稅減免規定說明
財政部表示,邇來民眾常對於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適用租稅減免之規定時有疑義,爰特予說明,俾維護民眾權益。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土地之定義參據內政部相關函釋,說明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及第42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不論取得興闢與否或是否供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者,均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
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等用地類型。
收購台北市道路用地(6米.8米.10米.12米)
需求金額:公告現值一億以內額度
現況:須無佔用.持分也可
預算:12%(視地號筆數.金額多寡.彈性調整)
成交專線:0912-913923 陳總
法規名稱: |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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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 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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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規定申請容積移轉、調配之地區 得從其規定。 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接受基地,得同時適用本辦法,且接受基地可移 入容積之上限應依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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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 保存區、古蹟保存區、經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範圍內之區域及 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用地土地。 (二)毗鄰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文化資產保護法指定之古蹟及經登錄為歷 史建築物之土地。但經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 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四)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各項容積獎勵地區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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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基地之面積及連接之道路性質,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面積應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連接之道路(同一路段)面寬及路寬應達八公尺以上。 (三)符合前款規定之道路應足寬開闢達八公尺以上,並連通已開闢達八 公尺以上之道路。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之道路,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 條定義之道路,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 路。 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地區或經「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 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理原則」認定之地區,連接之道路 路寬得為八公尺以下,其可移入之容積依第六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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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上限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惟申請移入容 積超過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者,申請可移入之總量應依本府所訂之容 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 (一)接受基地連接寬度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 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 (二)接受基地連接寬度八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公尺之道路者,最高可移 入容積以道路寬度數值作為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比。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接受基地連接道路,應以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道路檢討適用。 依前項規定申請移入容積,且位於依水土保持法公告之山坡地土地者 ,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 依「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 理原則」認定之地區,其可移入容積依本辦法第八條及第六點之規定 ,得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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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地區或經「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 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理原則」認定之地區,接受基地連 接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者,申請移入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 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其接受基地得不適用本要點第四 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二)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建物經本府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 虞且須拆除重建者,其接受基地得不適用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及第 五點第一項之規定,惟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百分之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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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基地依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移入容積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 規定辦理,有關折繳代金辦理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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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送出基地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 留地之容積移轉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按接受基地土地持分比例或移入容積所換算後之送出基地所有 權。 (二)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土地,應取得該送出基地地號全部私有土地所有 權人辦理容積移轉之同意。 (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位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狹小巷道消防救災動 線管理要點」認定列管範圍申請辦理容積移轉者,該土地地號之個 別所有權人得分次申請移轉容積。 (四)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之規定,處理土地改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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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 ,指下列各款土地: (一)距捷運車站用地、特等火車站、一等火車站或二等火車站五百公尺 內之建築基地。 (二)距三等火車站或簡易火車站三百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及前項建築基地跨不同範圍線者,應依建築基地 於各該範圍內面積分別核算,作為該建築基地容積移轉之總和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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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 、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 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平均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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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訂之相關申請文件及本市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作業 流程,依「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程序」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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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許可條件,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專營:台北市:中山區、松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萬華區、信義區、文山區、內湖區、中正區、南港區.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區、新莊區、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五股區、八里區、泰山區、樹林區、鶯歌區、深坑區、淡水區、林口區、新店區.桃園市:桃園區、蘆竹區、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內壢區、龜山區、八德區、新屋區、大溪區
店面、透天厝、土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建地、工業地、農地、農舍、廠辦、商辦、套房、山坡地、別墅、大樓、華廈、公寓、樓中樓、上下疊、甲建、乙建、丙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風景區、鄉村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