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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理解土地共有/優先購買權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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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同所有(本文轉載自: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意義:

一土地之所有權由兩人以上所共同享有,析言之,須有多數所有人及共 有一個所有權,此時,仍僅有一個所有權所以尚無抵觸一物一權主義原則。

 發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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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之分割權:(本文轉載自:47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賦予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此即 通稱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由此可見,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

以下就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意義、性質及目的 研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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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申請登記時,可否先申請分割之標示變更登記並免繕發權利書狀,俟完成稅捐申報後,再續申請其共有物分割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前段規定:「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

持法院之確定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如涉及標示變更者,應先申辦標示變更登記,再行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至於是否須連件辦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可另案分次申請登記;於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時,並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申請暫免繕發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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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案例

一、

土地甲、乙共有各持分1/2,如甲、乙雙方因買賣價金不合意,甲、乙雙方如何主張自己權力?

 答: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為例外,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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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合併出售好幾筆不動產時,其他共有人想任選其中幾筆不動產優先承買可以嗎?

土地更新.jpg

如果共有人一次賣數筆土地,其他共有人可不可以只就其中幾筆土地優先承買?

司法實務見解不同大部分認為不可以,他共有人亦應接受「優先承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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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申請人僅就該同一縣(市)轄區之不動產申請調處

Q:被繼承人遺有不同縣(市)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申請人僅就該同一縣(市)轄區之不動產申請調處,得否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裁處1案

 

A:繼承人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欲變更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應就1.遺產全部為之,且須經2.全體繼承人同意,故申請調處變更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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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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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稅務 共有地分割「這個價差門檻」以下免查欠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0-06

房地稅務 共有土地分割後 價差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查欠 可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房地稅務 共有土地分割後 價差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查欠 可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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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房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有限制」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4-04

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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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同登記 登記人數最好逾2人

2018年06月16日

房產較易處分 持分者有優先購買權

【陳宥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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