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調處決議准予申請地單獨建築
法規類型 | 【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 |
文號 | 08931378400 |
發文日期 | 2000/6/3 |
主旨 | 關於本市畸零地調處案,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准予申請地單獨建築,但應切結於申報開工前(或領使用執照前)承購擬合併地列管事項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 |
內容 |
* 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三七八四○○號 惟應切結:「於申報開工前(或領使用執照前),如擬合併地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倍價額讓售時,申請地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案,申請地依前項切結者,其處理方式為:申請地應於申報開工前(或領使用執照前)以存證信函通知擬合併地所有權人,並副知本局建築管理處(施工管理科),如擬合併地願以畸零地調處會公決價額讓售時,應在發函三十日內表明,未在期限表明者,視為無讓售意願;擬合併地如屬共有持分者,其表明意願時,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要件。」 |
彙編編號 | 89030 |
法令目錄 | 一.建照管理 |
#共有土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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