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稅制(個人部分)之規劃方向為何?

發布日期:104-05-28

類  別:房地合一

解  答:
(一)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二)課稅稅率
1.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非境內居住者:持有1年以內:45%、持有超過1年:35%
(三)自用住宅優惠
1.減免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1次為限。
(四)取得成本
1.原則按實際取得成本認定。
2.納稅義務人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者,以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現值認定其成本。
(五)相關費用
1.原則按實際費用認定,例如:
(1)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2)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亦可減除。
2.未能提出相關費用者,按成交價額5%設算。
(六)土地增值稅維持現制,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消除重複課稅,土地增值稅優惠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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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新制(個人)(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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