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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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二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則 |
法條 |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違章建築戶領取之補償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 貴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所擬定「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3-20地號等62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違章建築戶領取之補償金徵免所得稅疑義乙案。 說明: 二、本件「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3-20地號等62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實施者對於拆除或遷移土地持有人自建之違章建築戶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屬「非77年8月1日以前興建者」之補償金,係按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暨其施行細則第4條附表1所定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一定比例(100%以下)計算,其性質屬損害補償。 三、至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屬「77年8月1日以前興建者」,可依違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分配權利價值(即按新建房屋預估出售價格計算),並申請參與分配或依分配權利價值領取補償金,其中與前開土地持有人自建之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計算之補償金相當部分,屬損害補償性質;超過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計算之補償金部分,係該違章建築戶因法令規定之獎勵措施而獲取之報酬,屬其他所得。 四、前開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屬「77年8月1日以前興建者」所領取之補償金屬於其他所得部分,實施者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請貴局轉知所屬輔導轄內實施者給付相關補償金時,應確實依法辦理。 至100年度以前案件,實施者及所得人經輔導後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者,均得免予處罰。(財政部101/10/15台財稅字第1010059309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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