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航照圖 幫地主省下數十萬土地增值稅
※本文觀點:
土地稅法第39-2條第4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用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若是早期就持有前次移轉現值比89年1月的公告現值還要低很多時?而且是做農業使用時,可以用89年的土地公告現值做為前次移轉現值,相對的就可以減少一些土地增值稅的負擔!
一張航照圖 幫地主省下數十萬土地增值稅(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5/08/08 19:37文/記者張瀞勻 本
王先生繼承的農地近30年,因地上有違規建物,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圖/資料照)
王先生繼承的農地近30年,因地上有違規建物,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原本得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經稅務人員查核比對各類圖資,發現該地在2000年以前並無違建,且有農作物栽種,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最終協助王先生申請調高原地價,成功省下數十萬元稅額。
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若作農業使用並移轉給自然人,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若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給非自然人,則需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不過,若移轉土地在土地稅法於2000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已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可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為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藉此減少漲價數額,進而大幅降低應繳稅額。
稅務局提醒,農地移轉時若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民眾可先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護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申請1999年與2000年的航照圖,確認當時是否符合農業使用條件,有機會幫自己節省一大筆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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