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區能賣給誰?誰買保護區?
保護區..這個令人頭痛的分區....都市計劃中的山坡地!
保護區可從事下列範圍:
1、國防所需及警衛、保安、保防之各項設施
2、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變電所、跌搭、連接站及電力
事業相關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等。
3、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4、營建剩餘土石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場
5、汽車運輸停車場客貨車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6、臨時性遊憩設施(公園、ㄦ童遊樂場、藍球場網球場、棒球場
及其他運動場、高ㄦ夫練習場及棒球練習場等。
北市保護區是否通盤檢討? 都發局只提如何變更
本報2014年6月26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26日進行第660次大會,其中進行了「台北市保護區處理原則及是否進行全市性通盤檢討」的討論。
北市都發局提出保護區檢討與變更原則,在「發展需要」、「充分利用」的思維下,多聚焦什麼情況下能夠將保護區變更為其他用途,表達不傾向進行全面而主動辦理通盤檢討,傾向個案變更的態度。不但旁聽的民間團體大表不滿,擔憂此舉大開開發後門,都委會的審查委員也多數表達無法接受,要求先對台北市區內的土地進行調查,提出檢討之後再談處理。
都發局提出簡報,台北市目前屬都市計畫區土地面積為157.2平方公里,保護區則分佈在北投、士林、內湖、南港、文山、信義、松山、與大安區,面積為69.03平方公里,約佔都市計畫面積的44%,大多為1970、71年間劃設,其間檢討僅有1979年的保護區通盤檢討,檢討變更25處保護區為住宅區,2005年再就全市的「保變住」辦理通檢,但隔年市都委會決議維持住宅區。
此次大會有此討論案,是由於之前慈濟內湖與優人神鼓陸續提出保護區變更案引發社會爭議,因此在上月659次大會時擔任會議主席的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順勢要求都發局研討是否該通盤檢討台北市的保護區,並於大會討論。
但此次都發局提出的處理原則中,多集中於如何得以變更,並指出個案變更好過通盤檢討的意見,讓旁聽民眾與大會都表難以接受。
保護區管理偏重變更他用 民間大會砲聲隆隆
都發局提出4項狀況可變更保護區,無潛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可劃為公共設施用地;有天然資源與地方產業特色的聚落,可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有效管理;發展文化、教育、慈善、醫療等公益使用需求者,可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既存建物聚落、比鄰都市發展用地,且坡度平緩,可檢討解編為其他使用分區。而此4項狀況,僅需符合基地平均坡度小於30%、無潛在地質災害與非環境敏感地3個門檻即可申請。
民間團體認為此舉將大幅放寬保護區開發,他們尤其質疑第三項「公益使用」如何斷定,除了內湖慈濟案紛擾多年外,最近還有薇閣基金會提出變更北投保護區為校地的申請等,大問為何文化、教育、慈善、醫療足以凌駕保護區的規定。
長期無通檢 都委要求先全面清查全台北土地再談管理
對於是否進行通盤檢討,都發局指出,目前北市保護區若要進行通盤檢討,是納入各行政區辦理檢討。
都發局解釋,通盤檢討的目的是在檢討各區域內土地利用情形,及調整為適當的使用分區,但保護區以保育為主,並非一般發展用地,若由政府主動辦理全市性保護區通盤檢討,分劃出可發展區與不可發展區,並釋出可建築用地,將會影響都市計畫穩定型及保護區劃社的目的,因此都發局表態不建議採全面性主動辦理。
都委對於都發局將重點擺在如何變更保護區多表不滿,指出名為「保護區處理原則」,但為何不見變更以外的其他處理。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劉小蘭批評,這個版本更加的鬆綁,國立臺北大學副校長黃書禮更指明說,若今天通過了,絕對將會成負面的教材。
他批評都發局將僅看地質災害地區,卻忽略了其他功能的保護區,例如有很多植披的地區也值得保護,他更指出,小林村就不是在地質災害敏感區但卻遭難,市府不該輕忽台北市的安全。
會議中部分都計背景的委員曾參與當年劃設,回憶當時經濟部以「萬分之一」的地圖來進行劃設當中的確有些不合理之處,且長年都無進行通盤檢討,而使實際管理上出現許多問題與衝突。
「不叫保護區的土地都開綠燈,叫保護區就都得關上大門。」指出現況的確不合理之處,委員們指出保護區開發的爭議多為有人買了廉價保護區土地後,再提出申請變更,展開全新的開發案,但事實上,也有些本居住在的現存居民也有需要改建等協助,兩者並不能一概而論;再者,有些列為保護區的土地的確已無實質保護區功能,但部分環保人士仍將保護區三字無限上綱,堅守所有的保護區就是不該變更的立場,都需要持平而進行全面的檢討。
之前一再遭民間質疑護航慈濟的臺北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榮譽教授辛教晚更指出,不應該從「需求面」來討論,用有開發需要來要求保護區變更,當然會引發爭議,若改以「供應面」的角度來思考,先找出還有多少保護區可提供使用後再進行規劃,則應較為合理。
由於大會對都發局所提出的處理原則不認同也不能接受,主席張金鶚表示,要求都發局先做調查,全面清楚市內的土地,而非只針對目前為保護區的部分,在調查完成後,再重新產生保護區處理原則。
都發局則回應,若要如此進行計劃將會很龐大,時間方面他們沒有把握。
由於當場無法討論調查如何實際進行,因此初步的計劃將會於下次大會中再由都發局提出討論。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十章 保護區
第七十五條 在保護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 允許使用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三)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四)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六)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七)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八)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營業性停車空間及計程車客運
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九)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之遊覽汽車客運車輛調度停放場。
(十)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十一)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十二)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
(十三)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業之廢紙、廢布、廢
橡膠品、廢塑膠品、舊貨整體及垃圾以外之其他廢料。
(十四)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十五)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十六)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十七)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之製茶業。
(十八)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
裝業。
第七十五條之一 在保護區內得為前條規定及下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 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 警衛、保安或保防設施。
三 室外露天遊憩設施及其附屬之臨時性建築物。
四 造林或水土保持設施。
五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設施。
第七十五條之二 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拆除後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修建,限於原地建造並以一戶一幢為原則,但得為獨立或雙拼
住宅。雙拼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
請。
前項原有合法建築物原使用為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第十九組一般
零售業甲組之中西藥品、種子、園藝及園藝用品、第二十一組飲食業及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者,其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
物,得為原來之使用。
第七十五條之三 保護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或市政府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
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並經全部拆除後異地重建之建築物,視為原有
合法建築物。
第七十六條 保護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 建築物種類 │建蔽率│ 高 度(公尺) │
├───────────┼───┼───────────────┤
│第一種:原有合法建築物│四0%│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
│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或改│ │ │
│建 │ │ │
├───────────┼───┼───────────────┤
│第二種:第十組、第十二│三0%│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組、第十三組 │ │ │
├───────────┼───┼───────────────┤
│第三種:第五十組之農舍│一0%│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
│及休閒農業之住宿設施、│ │ │
│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 │ │
│工(釀造)廠、農產品與│ │ │
│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 │ │
│育解說中心之建築物 │ │ │
├───────────┼───┴───────────────┤
│第四種:第三種以外之其│有頂蓋之農業設施其建築投影面積不得超過│
│他第五十組之農業設施 │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之一0%,且不得位│
│ │於平均坡度三0%以上之地區,建築面積及│
│ │規模得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
│ │辦法規定辦理,但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
├───────────┼───┬───────────────┤
│第五種:第四十四組 │一五%│十五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
│第六種:其他各組 │一五%│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
前項第一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面積
(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二種建築物之第十三組:公務機關(限供消防隊使用),其建築物
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一項第三種及第四種建築物之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十五%,且第三種建築
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一種、第三種與第四種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其相關規範由市政府
定之。
第七十七條 (刪除)
第七十八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所列各款
所必須並經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砍伐竹木。但間伐經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 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改變水路或填埋池塘、沼澤。
四 採取土石。
五 焚燬竹木花草。
六 名勝古蹟與史蹟之破壞。
七 其他經市政府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保護區每個都市計劃管制規定都不相同..但確屬變現不易的不動產之一..成交..確屬費盡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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