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3條(贈與稅課徵對象)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繼承權之拋棄,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5條已有明文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繼承人,乃應得權利之拋棄,並非既得權利之移轉,就承受者言,則係繼承權之承認,其性質不同於贈與。

本案被繼承人未婚死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母又拋棄繼承權,致所遺財產由其兄弟繼承,依規定其性質既非贈與,應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財政部69/12/26台財稅第404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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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函釋(示意圖)

拋棄繼承(示意圖)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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