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匯回專法適用 會計師提醒台商注意四要件
2019-07-04 09:59經濟日報 記者林彥呈╱即時報導
立法院昨(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台商從海外匯回資金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其中70%以上用於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稅率可再享減半優惠,也就是降為4%、5%,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會計師表示,對於台商有四大特別注意要件:
一、境外資金匯回必須經過兩階段審查:
台商境外資金回台必須將有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是台商須先跟國稅局申請,國稅局先進行初審,確認台商身分及相關受理銀行等資格審查,第二階段審查是資金要匯入銀行帳戶時,國稅局將會同受理銀行透過洗錢防制機制進行調查,所以境外資金匯回仍要經過雙重審查。
二、資金匯回時效性:
台商境外資金回台經國稅局初審後「二年內」,需將資金匯入專戶。
三、資金控管及動用嚴格控管:
匯回資金明確限制不可進行不動產買賣,其中70%以上可用於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稅率都可享減半優惠,其中資金5%可自由運用,另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但排除REIZ。
匯回資金如果沒有立刻投資的規劃,並訂有所謂資金匯回後須放在專戶控管五年,且第六年起由央行控管下,分年提領1/3分三年分批提領,避免在短期間內換成新台幣致造成匯率重大影響。
四、實質投資的申請期限:
70%以上可用於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稅率可再享減半優惠,也就是降為4%、5%部分,專法規定實質投資須在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申請並由經濟部核准,其中直接投資需在兩年內完成。
若是藉由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則該基金必須投資重要產業達一定比率,且投資時間必須滿四年,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實質投資,才可向國稅局申請退回50%的稅款,但如果未依規定提領運用資金,例如用來挪為他用或購買不動產,則需按稅率補繳20%的稅款差額。
張芷表示,此次專法確實提供台商一條資金回家之路,並鼓勵台商回台投資意願,但因各台商的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仍應注意以上適用要件,了解資金整體運用及被限制狀況,整體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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