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並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解釋函 - 財政部106年06月0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
解釋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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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並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重點摘要 |
一、個人購屋或將持有的土地建屋並銷售,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 二、個人將所持有的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的房屋者,營業稅課徵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
主旨 |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說明 |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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