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沒契約 口說無憑糾紛多
借名登記屬於「非典型契約」的一種,常因只有口頭約定引發糾紛。(資料照)
2020/10/11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地院法官指出,借名登記屬於「非典型契約」的一種,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人允許出名登記,契約才算成立。
本案陳男主張有一半房屋產權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但李女否認,加上陳男對於借名登記一事,並無其他事實能夠舉證,最後只是「空口說白話」,自無可取。
此外,民法第1003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事情分擔,所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法官認為,食衣住行乃人類基本生活需求,本案一家人長期居住在這間屋子,繳納房貸是為了獲得居住利益的代價,陳男要求李女若不還他一半房款,也得返還他所繳過的房貸。
法官認為,這無異拒絕分攤自己與未成年子女的居住費用,何況陳男所繳房貸是繳給銀行,又不是給妻子,妻子更沒有在這筆錢上面獲得任何利益,遂判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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