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私法人得否承受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案
類別 | 解釋函 | 發文日期 | 95/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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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 農企字第0950152917號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主旨 | 釋私法人得否承受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案。 | ||
說明 |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私法人得否承受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土地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9月15日府經農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內之土地,因非屬上開耕地定義,應得不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限制。惟非屬耕地之農業用地移轉與私法人時,將不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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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
副本 | |||
備註 | |||
附加檔案 | 無附加檔案 | 會議紀錄 | 無會議紀錄 |
相關解釋函 | 無相關解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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