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都設字第1100014599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都市設計審議,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都市計畫內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但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都市計畫內各級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辦理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需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四、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檢附申請書及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於完成書件審核後,提請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會( 以下簡稱都審會)第一審議會或第二審議會審議。

前項申請書、報告書格式及審議流程,由本府定之。

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提送都審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建築基地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 以上。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都市計畫內公有建築物或各級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高層建築物。

(五)都市計畫規定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程需經都市設計審議。

(六)其他經都市計畫指定區域(文化、古蹟或重點景觀等)或經都審會第二審議會決議應提送第一審議會審議。

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提送都審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四千平方公 尺。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

(三)都市計畫內公有建築物或各級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二千平方公尺。

(四)依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七、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涉及下列審議事項之一,經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通過後,免提送都審會審議: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件。

(二)依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申請案件。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送都審會審議:

(一)第五點第五款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經主辦機關自訂審查程序報本府核准,並於設計階段邀集本市都審會三位委員(至少含都市設計、景觀設計專家學者各一人)審查。

(二)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面積未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五,且未達三百平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準容積率百分之十。

(三)免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雜項工作物或臨時性建築物等。

九、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自收受會議紀錄起三個月內,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向本府申請核備,逾期未申請者,應重新申請審議 。

十、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但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建築執照者,其核備函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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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建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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