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4章 稽徵程序
法條 第23條(遺產稅申報期限)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土地共有人中之1人死亡,他共有人得持法院分割該土地之確定判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編者註: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代位申報其遺產稅。(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1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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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示意圖)
土地共有(20190104)示意圖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函釋(示意圖)

代位繼承(示意圖)

債權人代位申報遺產稅(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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