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鄰接土地係依前「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11條所留設法定保留地之補充處理執行方式
案例: 本市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鄰接土地係依前「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11條所留設法定保留地之補充處理執行方式。
依據: 102.12.20北府工建字第1023185179號函
編號: 03-08(109年版編號03-08)
處理原則:
一、其所留設之法定保留地已分割成為畸零地,應依據本府97年8月6日北府工建字第0970565799號函處理執行方式辦理調處。
二、另,應留設之法定保留地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仍未辦理地籍分割者,其僅於圖面標註,且仍屬於一宗建築基地範圍,則無畸零地之事實,得依據本府96年10月4日北府工建字第0960654840號函辦理建造執照,則無前款說明調處適用。
附註: 本府97年8月6日北府工建字第0970565799號函內容如下:
一、由本府工務局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及其相鄰法定保留地所有權人,到府說明本府目前對畸零地執行方式。
二、相鄰法定保留地所有權人若經通知而未出席者,本府工務局將另以局函送達相鄰法定保留地所有權人說明本府目前對畸零地之執行方式。
三、基地所有權人或其相鄰法定保留地所有權人未於會後或文到20日內以建築法第45條申請調處者,本府工務局即依本府96年10月4日北府工建字第0960654840號函辦理建造執照。
備註:「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已於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臺灣省政府九十四府法二字第0940011405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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