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要注意「這情況」的房地合一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2-19

新聞摘要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課稅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交易日前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及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屬前地主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入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屬前地主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入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土地,如約定代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X適用之稅率),嗣出售該土地,屬代繳土地增值稅相對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為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至其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取得土地之成本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課稅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交易日前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及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該土地漲價總數額應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購入土地時,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屬前地主出售土地收入之一部分,亦為個人取得土地成本之一部分,得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6月間買進土地1筆,並依買賣契約約定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88萬元,甲君嗣於2022年7月間出售該土地,其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前地主持有土地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9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但增列其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88萬元為成本,調增課稅所得202萬元(290萬元—88萬元),並補徵稅額70.7萬元(202萬元X35%)。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出售屬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土地稅法第30條

1.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3.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期間經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於期間屆至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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