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替子女蓋房 這樣做竟然要繳納贈與契稅 匿報短報都會被罰

2023/03/02 13:30文/記者林耀文

父母出資替子女興建房屋,並以子女做為起造人名義,卻遭政府認定為贈與行為,必須繳納贈與契稅,否則逾期納稅還會遭罰每3日1%怠報金。

近來南部隨著建設帶動,地價與房價迅速上揚,一些經濟能力還不錯的父母,為讓子女能住新房,乾脆出資購買一小塊地興建房屋,沒想到因為以子女做為起造人名義,卻遭政府認定為贈與行為,必須繳納贈與契稅,否則逾期納稅還會遭罰每3日1%怠報金,值得民眾多注意。

契稅繳納分類圖。(圖:屏東縣府提供)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但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屬於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請注意仍須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雖然房屋起造人為子女並由子女取得房屋所有權,但父母為實際出資興建者,所以屬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另外如果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本文出處請點擊)

 


契稅條例第12條

1.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2.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契稅條例第16條

1.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2.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4.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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