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替子女蓋房 這樣做竟然要繳納贈與契稅 匿報短報都會被罰
2023/03/02 13:30文/記者林耀文
父母出資替子女興建房屋,並以子女做為起造人名義,卻遭政府認定為贈與行為,必須繳納贈與契稅,否則逾期納稅還會遭罰每3日1%怠報金。
近來南部隨著建設帶動,地價與房價迅速上揚,一些經濟能力還不錯的父母,為讓子女能住新房,乾脆出資購買一小塊地興建房屋,沒想到因為以子女做為起造人名義,卻遭政府認定為贈與行為,必須繳納贈與契稅,否則逾期納稅還會遭罰每3日1%怠報金,值得民眾多注意。
契稅繳納分類圖。(圖:屏東縣府提供)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但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屬於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請注意仍須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雖然房屋起造人為子女並由子女取得房屋所有權,但父母為實際出資興建者,所以屬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另外如果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契稅條例第12條
1.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契稅條例第16條
1.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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