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紙上公司 財部要課稅了
在BVI(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地設紙上公司,再轉投資大陸設廠的台商們,已被盯上。財政部公告CFC(個人受控外國公司)要點,將對台商以直接或間接持有資本額或股份合計達50%,並設立於低稅負地區紙上公司,視為境內企業做穿透課稅,估至少上萬家至數十萬家台資企業首當其衝。
為避免企業假借紙上公司個人股東名義規避CRS(共同申報準則)條款,財政部公告CFC要點,以防漏網之魚,估計將對繞道第三地投資大陸、且資產多配置在海外者衝擊最大。但因此一實施要點涉及兩岸稅務機關的協商,因此正式實施日期尚未確定。
CFC要點明定列入課稅範圍的三大類型,第一是我國稅籍居民持有低稅負地區公司50%以上資本額或股份,將視為對該公司有實際持有權。第二是台灣稅籍居民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可用任何方式控制董事會議過半數表決權之權力、企業財務及營運政策等。第三是我國稅籍居民個人股東、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
若符合CFC課稅範圍,個人股東須按持有情形,依照比例認列低稅負地區紙上公司當年年度盈餘,並按照我國現行「最低稅負制」申報,也就是境內外所得總合超過670萬時,海外所得須用20%稅率申報,但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元者無須申報。
不過,財政部在審查細項中也設立個人CFC避風港條款,若該外國公司本身可證明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人、配偶及二等親持有資本額、股份,年度盈餘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就可豁免課稅,但若不屬法令「避風港條款」範圍,則必須按持股比例認定公司盈餘是屬個人股東獲配的海外股利所得,應依規定課稅。
文章來源:中國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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