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修法初審過關 增列政府主導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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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中,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成立都更推動小組,督導並推動都更政策,主導都更業務。

2018/03/27 15:38 文/記者馮牧群

立法院26日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在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成立都更推動小組,督導並推動都更政策,主導都更業務,另也對不同意戶訂定3道程序,若舉行聽證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政府將啟動代拆。

據《經濟日報》報導,初審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中,政府主導的都更案免擬具事業概要,可依規定自行實施,或經由公開評選,指定代為實施者。

另外,政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及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調查評估,視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若建築物窳陋,有妨害公安之虞,或居住環境惡劣,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建築物未能符合都市機能等,政府可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同時,提出都更事業概要的門檻,由現行規定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10以上,提高為1/2以上,由主管機關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審議核准;若獲90%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則免擬具事業概要。

都更計畫由實施者擬定,送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

針對不同意戶,修法後有3道處理程序。

一、將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連結,都更計畫須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避免惡意圈地;

二、都更計畫要送到地方政府的都更審議委員會審理,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

三、都更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若有爭議,只要有1人反對,就應舉行聽證程序,釐清問題所在。

最後是地方政府代拆程序,強制拆除前將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協調拆除日期、方式、安置等事項。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可視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至12年,協議合建者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40%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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