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委管契約新制12/1上路 違規最高罰30萬元

2019-09-28 11:08:40中央社 台北28日電

租屋委管契約新制12/1上路 違規最高罰30萬元 #持分房屋

租屋委管契約新制12月1日上路。圖片來源/Ingimage

內政部今天表示,為推動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日前已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於12月1日施行,代管業如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於5日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委管契約)。

內容共有7大重點,包括委託管理項目明確化雙方需約明服務報酬及給付方式房屋的使用限制及處理修繕的責任劃分與處理代管業應盡的義務與責任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提前終止契約條件

內政部表示,這次公告的委管契約訂於12月1日施行。

內政部指出,將來房東與代管業簽訂委管契約時,應注意約定委託管理的項目及期間,委管項目包含屋況與設備點交、催收租金費用、設備檢查維護及修繕、糾紛協調處理、督促房客返還住宅及遷離戶籍等。

另外,房東仍可視實際需求與代管業自行約定代收租(押)金、管理押金等事項,委管期間應約明起訖期間,以維護委任雙方權益。

此外,內政部表示,代管業與房東應約明報酬給付金額、期限與方式;代管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漲報酬。

在房屋的使用限制上,房客如有變更用途或不遵守住戶規約,代管業應予制止並主動向房東提出處理建議;如有需修繕事項,代管業應協助釐清修繕責任,以保障房東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在代管業的義務及責任上,如在租期屆滿時,應先協助結算費用後再執行屋況設備點交,並通知房東將押金扣除未繳費用後返還賸餘押金;約定代收租金或押金交付給房東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收受房東支付報酬時,應開立發票或收據。

對於代管的押金,只能用在租約消滅時抵充房客於租期的欠費或違約金,不得任意動支,以保障房東與房客權益。

至於租約關係消滅時,內政部表示,本次契約規定代管業應督促房客返還租賃住宅及遷離戶籍;代管業如未於期限內將代收的租金或押金交付給房東,或怠於協調處理租賃糾紛,房東得提前終止委管契約。

內政部強調,透過委管契約的公告實施,強化委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代管業如有違反本次公告的委管契約規定,其契約條款無效,且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也已同步公告「委管契約範本」供參考使用。

(本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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