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私設通路」是否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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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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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6.3.28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106年2月17日全地公(8)字第1068233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建築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另外,法定空地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本部依上開規定訂定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三、按本部71年6月15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之1規定:「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是「私設通路」長度超過35公尺部分,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另按本部71年6月15日修正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規定:「......,其以類似通路或私設通路接連者,其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通路部份之基地,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上開「私設通路」依當時法令規定,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合先敘明。 四、有關「私設通路」之認定乙節,說明如下: 五、綜上,建築執照所載「私設通路」是否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1節,涉個案法令檢討事宜,宜請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至來函所詢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及民法第799條第5款疑義1節,非屬本部主管建築法規定事項,宜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專營:台北市:中山區、松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萬華區、信義區、文山區、內湖區、中正區、南港區.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區、新莊區、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五股區、八里區、泰山區、樹林區、鶯歌區、深坑區、淡水區、林口區、新店區.桃園市:桃園區、蘆竹區、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內壢區、龜山區、八德區、新屋區、大溪區 店面、透天厝、土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建地、工業地、農地、農舍、廠辦、商辦、套房、山坡地、別墅、大樓、華廈、公寓、樓中樓、上下疊、甲建、乙建、丙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風景區、鄉村區. #持分房屋#持分土地#歡迎來電: 0912-913923 陳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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