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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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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 | (22)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