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
作業要點
一、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特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已取得經濟部核發太陽光電發電廠電業籌備創設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
本要點所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包含太陽光電模組、變流器、電力網設備及線路。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變更編定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時,得參照附表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受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