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20多年不動產實務經驗,不動產買賣專營項目如下: 中古屋(公寓.透天厝.電梯華廈.店面.電梯大廈.套房) 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廣場.古蹟.河川) 土地(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重劃區.農地.非都市土地) 持分不動產(持分房屋.持分土地.特殊持分情形.公同共有) 房屋.土地二胎借款介紹 歡迎來電:0912-913923 高仕不動產 陳總 【成交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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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目前受理之容積移轉類型如下: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 相關法令:
  • 內政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
  •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連結)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連結)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處)「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連結)
  •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方式:
  • 容積代金: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應有50%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
  • 送出基地:2公頃以下未開闢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道路用地,以及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 以送出基地移入之容積不得超過當次申請移入容積量之50%。

    二、古蹟容積移轉

  送出基地: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

    三、於都市計畫書內明訂容積移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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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新字第10637263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點,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生效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


二、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由政府主動開闢有案可稽者。 (二)送出基地經套繪本府都市發展局最新地形圖及都市計畫圖無地上物,其所在路段 現況已供公眾通行且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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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公字第106324490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6月30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以 捐贈土地方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以健全臺北市都市發展、提昇都市生活 環境品質,並落實公益優先原則,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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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保地容移大解禁 大稻埕地主揚言抗議

 

 

公保地大解禁,幾家歡樂幾家愁,大稻埕地主不滿地說,165公頃的15米以下道路倒入容積市場等於宣布「古蹟」、「大稻埕歷史街區」等真正需要容移的項目死刑。(記者鍾泓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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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台北市道路用地(6米.8米.10米.12米)

需求金額:公告現值一億以內額度

現況:須無佔用.持分也可

預算:12%(視地號筆數.金額多寡.彈性調整)

成交專線:0912-913923  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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