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租稅減免規定說明
財政部表示,邇來民眾常對於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適用租稅減免之規定時有疑義,爰特予說明,俾維護民眾權益。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土地之定義參據內政部相關函釋,說明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及第42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不論取得興闢與否或是否供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者,均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等用地類型。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至由當地地方政府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或依法由私人或團體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等,因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
三、既成道路:與政府依法闢建供大眾使用之道路不同,而係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北市目前受理之容積移轉類型如下: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 相關法令:
- 內政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
-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連結)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連結)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處)「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連結)
-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方式:
- 容積代金: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應有50%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
- 送出基地:2公頃以下未開闢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道路用地,以及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 以送出基地移入之容積不得超過當次申請移入容積量之50%。
二、古蹟容積移轉
送出基地: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
三、於都市計畫書內明訂容積移轉相關規定
貳、容積移轉申請方式及程序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名 稱: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新字第10637263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點,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生效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
二、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由政府主動開闢有案可稽者。 (二)送出基地經套繪本府都市發展局最新地形圖及都市計畫圖無地上物,其所在路段 現況已供公眾通行且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者。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北市公保地容移大解禁 大稻埕地主揚言抗議

公保地大解禁,幾家歡樂幾家愁,大稻埕地主不滿地說,165公頃的15米以下道路倒入容積市場等於宣布「古蹟」、「大稻埕歷史街區」等真正需要容移的項目死刑。(記者鍾泓良攝)
2017-06-07 02:30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收購台北市道路用地(6米.8米.10米.12米)
需求金額:公告現值一億以內額度
現況:須無佔用.持分也可
預算:12%(視地號筆數.金額多寡.彈性調整)
成交專線:0912-913923 陳總
*另徵求:新北市各行政區公設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畸零地.歡迎來電0912-913923 陳總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