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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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精進強化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今公告危險認定要件及要求限期成立管理組織

內政部精進強化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今公告危險認定要件及要求限期成立管理組織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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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放送利多 老社區成立管委會最高可拿25萬補助

2023/04/03 15:14文/記者張瀞勻

為鼓勵還未成立管委會的老舊社區儘快成立,不僅能於今年6月1日優先申請補助,其補助金額也再提高5萬元,最多可獲得25萬元補助。(資料照)

為增進公寓大廈維護管理成效及提升居住安全,台北市補助管委會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第一階段將於6月1日至6月30日開放,補助對象為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7樓以上建築物,最高可獲得25萬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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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些住戶經常滯納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屢次催繳,總無法如願配合,應如何處理?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稱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函或是法院認証函,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進行催告即可。

22條第1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2條第2規定:「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49條第1項第6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依此規定可解決目前公寓大廈住戶拒繳管理費,而全體住戶又索求無門之窘況,立意甚佳。對於違反者課以強制其出讓所有權之處罰,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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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樓梯走廊堆積雜物,可罰款4-20萬元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2-05

新聞摘要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可依法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社區樓梯走廊堆積雜物,可罰款4萬至20萬元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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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外牆出租收租金,管委會「要注意」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1-21

新聞摘要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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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社區限期「做這事」否則每戶罰4-20萬元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2-07-31

新聞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增訂強制要求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應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違者可處每一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老舊危險社區限期成立管委會,逾期每戶最高可裁罰20萬元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安全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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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定要由區分所有權人親自出席嗎,可以委託他人參加嗎?對於受委託的人數有何限制嗎?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所有區分所以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是必須注意受託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和人數必須符合上開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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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公司銷售房屋時,在訂購單上註明「建造執照如無法取得,退還訂金」,經洽詢當地建管單位得知,該建築物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承購戶如何主張權利?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如有建築業者虛稱已領照許可建築,公開預售,而經查証建造執照尚未核發,遇此情事可向主管機關請求制止建築業者此一行為。

並依第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承購戶如權利因而受損害,也可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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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是否有必要成立管理委員會?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仍應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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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否以問卷調查方式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答: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程序及相關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業已明文規定,故以問卷決選單方式寄發各區分所有權人抉擇並回收之方式,並不符合前揭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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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寓大廈外牆如欲設置廣告物,除應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外,是否須經過管理委員會同意?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外牆如欲設置廣告物時除應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申請辦理外,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限制時亦應受其限制,而非經過管理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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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區分所有權人繳交的公共基金因為區分所有權讓售他人,可否請求管理委員會退還己繳交之公共基金?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按公共基金之用途在於支付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故其性質與一般儲蓄存款不同,為求專款專用之原則,故區分所有權人轉讓後其已繳納之公共基金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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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王是某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某日他向管理委員會要求調閱公共基金會計帳簿,卻遭管理委員小陳拒絕並表示老王不是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所以無權調閱,小陳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35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由此可知,管理委員會非但不得拒絕區分所有權人調閱公共基金會計帳簿還要定期主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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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所有權人有資格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嗎?

答: 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依當時法令辦理產權登記並領有所有權狀,且經認定具有使用上獨立性,自得依第3條第3款定義視為專有部分,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領有所有權狀,具有停車位建號及土地持分,才得視為專有部分,其餘獎勵停車位,因無土地持分,不合區分所有與專有部分之定義,非屬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3條第8款之規定應屬住戶。

公寓大廈停車位之所有權人能否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視其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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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應如何決議執行?又所謂「重大」或「一般」修繕之界定標準為何?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故該重大修繕、改良行為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又所謂「重大」或「一般」修繕之界定標準,亦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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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詢問有關疫情期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得召開或應改成何種方式?

:因應目前疫情持續嚴峻,社區一年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內政部已函示可暫緩召開,並俟疫情趨緩後再行舉辦。

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形式,也可以視訊方式進行。此外,社區管理委員如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時,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6項及25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經公告10日後生效,無須召開會議即得進行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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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應如期召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25條第1)

如規約已另有規應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每年定期召開之時間,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本條例第47條開罰,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條例規定於1091231日前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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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屋買賣-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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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內之排水管漏水時,其修繕費用應如何分擔?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故其修繕費用分擔方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而上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損壞原因無法確定時,建請委由相關專業機構鑑定,如仍有爭議亦得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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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之屋頂平台可否作為約定專用部分?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9條第23規定: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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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於公寓大廈依法經營危險行業時,其他住戶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由於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多起嚴重的火災事故,事後往往因為業者本身資產不足且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致受難者家屬求償無門,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條文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強制保險義務與差額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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