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20多年不動產實務經驗,不動產買賣專營項目如下: 中古屋(公寓.透天厝.電梯華廈.店面.電梯大廈.套房) 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廣場.古蹟.河川) 土地(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重劃區.農地.非都市土地) 持分不動產(持分房屋.持分土地.特殊持分情形.公同共有) 房屋.土地二胎借款介紹 歡迎來電:0912-913923 高仕不動產 陳總 【成交才是王道】

目前分類:法律小知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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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問問】承租人積欠房租,且行蹤不明;出租人仍不可擅自開啟出租房屋,並將承租人的物品丟棄,否則,恐罹觸刑責

目錄:

一、案例討論

二、租人應依法律程序循序辦理

三、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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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應該知道的事情

桃園從事建築業的范姓男子與妻子結縭10多年,婚後夫妻共同購買了一幢房子,但范男因與謝女發展婚外情後,竟聯手制定「休妻計畫」,將房子以假買賣方式移轉到小三名下,企圖讓妻子「分不到財產」,隨後便向妻子提出離婚訴訟,並允諾會分期付予妻子分手費,雙方以和解離婚收場。

未料2人離婚後,范男卻只支付6次分手費後就沒了下文,范妻這才發現范男在離婚前就將房子移轉給小三,便以這幢房子屬於夫妻婚後財產,主張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她擁有一半的權利,向法院訴請買賣契約不存在,經法院判決范妻勝訴(新聞連結)。

執業過程中,夫妻雙方離婚時,如何減少對方對自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是客戶諮詢離婚案件時,諮詢問題排行榜上的前三名。但為了減少對方的對自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所為的財產處分,真的沒有問題嗎?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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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事件是屬於強制調解事件?

如果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是屬於以下所列之強制調解事件,依法就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進入審判程序,除非該事件有後述例外之情形,才可以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一、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

(一)不動產所有人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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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滿18歲「這法規」同步適用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10-03

請注意!2023年起,滿18歲就成年,地政法規同步適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請注意!2023年起,滿18歲就成年,地政法規同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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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最怕長輩尷尬問話嗎?司法院教你法律人都這樣回!

2021-02-12 13:57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每逢春節假期,不少人最害怕長輩、親戚「過度關心」的問話,常使氣氛尷尬又不知道如何回話;司法院臉書粉絲專頁昨配合時節,po出多篇梗圖詼諧地教民眾應對親戚的「撇步」,至今已累積近千次分享、逾4000人按讚。

司法院粉專指出,過年期間有時會遇到一些尷尬的問題,到底該怎麼回話才得體,「告訴著二姑媽已退出群組;若舅舅問「什麼時候要結婚?」可以回「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舅舅已退出群組。

若小阿姨問「薪水多少啊」,可以回應「面議」,小阿姨已退出群組,但司法院也補充,經常性薪資4萬以上才可以在徵人資訊上寫「面議」;若嬸婆問「什麼時候要買房子?」回應「我自始客觀不能」,嬸婆已退出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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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20-03-17

好野人錢多多 現金1.3億買下西門町透店(圖:台灣房屋)

好野人錢多多 現金1.3億買下西門町透店(圖:台灣房屋)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實價登錄顯示,西門町2019年12月有一筆透店交易,新房東無貸款,以現金1.3億買下西寧南路的兩層樓透天店面,目前出租給足底養生館的分館,由於該店的總店就在同一條路,兩店相隔不到一百公尺,顯見腳底按摩生意好,更是穩定租客。不過店面才剛過戶,事隔不到兩個月,二月中起疫情撼動全球觀光和經濟,不少一級商圈店面屋主都低調降租,新房東的租金投報率,恐面臨暫時性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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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地政法令彙編內之各項解釋函,其性質非屬法令,是否正確?又該解釋函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行政規則。

A: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責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級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又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規則,係屬行政機關內部秩序之規定,第2款則涉及行政行為,且其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因行政機關內部遵照之結果,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故「行政規則」之下達或發布,應視其性質分別依該法第160條之規定以「函」或「令」方式辦理之(法務部90年5月2日法律字第015511號函、91年6月11日法規字第0910600461號函及91年9月24日法律字第0910035506號函參照)。

二、內政部編印之「地政法令彙編」係收錄本部或相關機關陸續就地政相關法規適用疑義所為之各項解釋函令,俾利各機關之人員查閱參考,惟適用時仍應視具體個案內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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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我面前的陳阿姨,年約70歲,身體看起來還算健康,舉止也很有氣質。她是自己打電話進來預約法律諮詢的,在電話中只簡單跟我講,想瞭解有關「繼承」方面的事。

 

70歲的人,通常是想對於自己的遺產分配,先做安排,但也可能有繼承自己父母親的遺產問題。答案是什麼?就讓她今天自己來告訴我了!

「陳阿姨您好,我是吳律師,請教您今天是想要瞭解關於繼承的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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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可說是各種法律大修正的一年,而其中刑法也分別在2019年05月07日及10日做出了許多重大的修正,就讓我們來看看這之中有哪些重點吧!

刑法第10條增加「凌虐」的定義

基於前幾個月凌虐幼童案件時常躍上社會新聞版面,引發民眾對於凌虐案件的憤慨。立法者在本次修法中為了讓「凌虐」的定義更加明確、統一,因此在刑法第10條增訂了第7項「凌虐」的要件。

情堪憫恕條款刪除過失致死罪例外不適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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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不必特別聲請拋棄繼承必須聲請。

在限定繼承的情形中,如果同時有多個債權人,必須依各債務金額比例,以全部遺產分別償還。

以下詳細說明: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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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美式賣場好市多台中分店昨日發生保全與顧客衝突事件。該分店保全懷疑顧客在包包內攜帶未結帳的褲子出門,因此阻擋顧客出店門。根據新聞中說法,好市多方面向顧客表示要搜包包,顧客認為應到警局處理,但好市多方不願意、也不讓顧客離去,因此爆發衝突。警方表示,在顧客包包內並沒有找到未結帳商品;顧客受訪時則指出,自己當時包包內放著15萬元,因此懷疑遇到搶劫。

什麼是「現行犯逮捕」?

如果店家發現自己店內疑似出現竊賊、或者走在路上有人高喊搶劫的時候,我們可以自己把人抓起來嗎?這就關係到了我們接下來要說的「現行犯逮捕」的概念了!

所謂的「現行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現行犯有下面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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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製作筆錄注意事項

案例:
  阿立為1名患有口吃的大學生,以機車代步上下學;而小言是殷實卻不善言辭的上班族,也以機車代步,某日阿立於上學途中,為閃避路邊停車的小婷,在未打方向燈狀態下,而臨時駛入車道。此時,小言面對阿立突如其來偏離車道而吃到中線之騎乘舉動,因車速過快而閃避不及,迎頭撞上阿立所騎乘之機車,雙方受有體傷及車損,經路人報案後,警方到場標出車輛位置,當場製作筆錄,請問3人如何配合警方製作筆錄?
參考意見:
一、 在車禍事故發生後,不論以何種方式報案,警方均應受理並填寫「受理交通事故報案單」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而製作筆錄內容包括:(一)肇事現場路況(直路、彎路、岔路、標線、號誌);(二)車輛方向(對向、同向、左轉、右轉);(三)車輛駕駛行為;(四)車輛行駛速度;(五)體傷及車損狀況;(六)車禍時間、報警時間、警方處理時間、酒精濃度測試時間;(七)當日天氣及視線狀況等。
二、 而車禍發生後,當事人恐因體傷或情緒影響,對於事故當下之記憶恐以模糊,而無法據實製作筆錄,此時建議當事人事發時應先行保持現場狀態,如有影響行車動線,應進行現場拍照存證,並以明顯方式標註車輛相對位置後,將車輛移置路邊,保持交通暢行。
三、 而車禍當事人,經警方到場處理後,除上開例行事務進行調查、詢問外,並非所有車禍案件都須要製作筆錄,只要有車禍造成受傷、死亡時,勢必會有筆錄製作之過程。警方製作筆錄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條之2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應製作筆錄,因此當事人應保持冷靜回想事發經過,再向警方單純為事實陳述,避免臆測。如有疑義,應請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但並非每個路口都有監視器,而車內行車紀錄器有錄影畫面、目擊者,可主動提供、請求調取影像或傳喚到場製作筆錄,以釐清車禍肇事發生經過。
四、 倘有人員傷亡,在筆錄製作時可向員警提出告訴,如當下無法決定,亦可於6個月內向司法機關報案提告。如為輕微受傷,警方會當場要求雙方和解,而暫緩提出刑事告訴。在和解或調解程序不成立情形下,仍注意告訴期間自事發時6個月內提出。
五、 而前述現場圖或筆錄內容應確認後,再行簽名用印,如有任何疑點、問題、遺漏或有跟口述真義有不同之處,應立即補充說明,請求加註於同上或筆錄內容中,筆錄有其法律上證明之效果,除作為日後鑑定或覆議認定雙方肇事責任之重要依據外,亦為檢察官了解案情,決定是否起訴,以及法院判斷是否有罪和量刑依據之一,因此筆錄製作不可不慎!

文章來源:新北市政府/ 黃程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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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脫產行為」?

 

 

案例:
  甲於94年1月1日借給某乙10萬元,乙開了一張96年1月1日到期之本票給甲,本票到期後,乙並未還返十萬元,並將原有房子在96年2月出售給丙,現名下已無任何財產。請問甲有辦法查封扣押該原本屬於乙的房子嗎?
參考意見:
 

  任何人均只以自己的財產償還自己的債務,因此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也只能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為查封扣押乃當然之理。於是就常常發生債務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將名下的財產移轉給他人的「脫產行為」。針對該行為,法律為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2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所以,如果債務人將名下的房子無償贈送給他人,債權被損及的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的房屋贈與契約以及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物權行為。一旦被撤銷之後,房屋就回歸到原來出賣人身上。如果該房屋是以有償方式的賣給另一個人的話,在債務人明知有損於債權,且買受人亦明知該買賣是為了脫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也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房屋買賣契約和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在有償的情況下,因為涉及市場之交易安全,在要件上比起純粹受益的無償行更為嚴格。所以,本案例應視丙是否知道乙出售房子之行為為有害及甲的債權,如是,則甲可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房屋買賣契約及移轉行為,當該買賣契約經法院撤銷後,該房屋即恢復為乙所有,甲即可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文章來源: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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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不動產糾紛實例解析─「借名登記」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2-09

地政講堂:不動產糾紛實例解析─「借名登記」(圖: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新聞摘要 地政講堂:不動產糾紛實例解析─「借名登記」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所謂「借名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之定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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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授權就沒問題 ?小心一提領就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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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到一件躉繳保單變更「要保人」的案例。

甲君一次變更三份躉繳保單的要保人,從自己的名字變更為子女的名字。三份保單合計價值準備金為600萬元,被國稅局追繳38萬元贈與稅,同時因為沒有主動申報,加罰一倍,稅款和罰款一共76萬元(新聞連結)。

國人喜歡利用保單節稅的習慣,時有所聞。但單純的保單變更,真的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嗎?為什麼只是單純的將保單要保人進行變更,就被國稅局追繳贈與稅,而且還被加罰一倍的罰款呢?難道真的是中華民國萬萬稅嗎?究竟問題出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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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證人的眉眉角角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

媒體報導,藝人黃建群日前因為曾擔任某建設公司股東,因公司與股東有糾紛,故被傳喚來作證。由於其在中國拍戲,為了出庭作證,花了一萬塊機票錢飛回台灣,但卻只領到540元的車馬費。黃建群表示,他並不清楚與其他股東間的糾紛,他此次來開庭,只是來說他不知道而已。另外,也抱怨傳票上寫若傳喚不到,就要拘提、通緝或罰款,所以,只好還是回來盡證人的義務。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也很好奇,又不是我跟別人的糾紛,難道我不可以不要出庭嗎?被傳喚當證人如果不到,是不是真的會被抓起來呢?可以請假嗎?不作證會被罰錢嗎?之前在【法操小教室】證人與鑑定人一文中,我們詳細介紹了證人的定義、資格、拒絕證言、證人不可無故不到場作證,還有證人具結的相關規定。今天讓我們就證人作證的問題,幫助大家解答吧。

證人出庭有什麼好處和權利?

一、證人可以請求日費與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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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自家門前遭他人停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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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本人居住於透天住宅,依大家多年習慣,皆將車停放自家門口,但某日某住戶將車移放至本宅前,使我車子回來無法停放於自家門前,本人前往請求移走,卻遭對方以髒話辱罵,本人有請求警察處理,但警察卻說公共道路,大家均可停放,如執意要將對方車移走,我將行使告發,將所有整社區停放門前之車輛以違規停放開單處理。

請問應如何解決自家門前遭他人停車之困擾?警察處理之方法有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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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苗栗縣頭城鎮的一間超商裡面,四歲男童拿走了影印機上的影印卡,被警方依竊盜罪函送,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直呼警方的處理太離譜,並直接裁定這件竊案不付審理。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然而,此所謂的「不罰」,是指不依刑法上之方法處罰;但是,所謂不罰,乃實體法上之規範,是否包括「程序上完全不予處理」?

    發生在苗栗頭份超商的四歲娃兒犯罪事件,只是個竊盜案,如果是屬「重大案件」?恐怕不是單純不罰的實體問題。法官今天會說函送幼兒竊盜案是離譜,在犯罪年齡層逐漸下降的社會,日後若發生幼兒重大犯罪行為,法官恐怕不是這種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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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行為須留意,三思而後行

日前,新聞報導指出台南某高中出現疑似四腳獸的影片,據傳是有網友自行拍攝並剪接而成,然後在網路上散播。不論其目的是出於好奇,抑或是自己的創意,若該影片涉及影射他人情事,亦可能會觸犯《刑法》的妨害名譽罪。而對於偷拍他人或分享、轉傳該內容的行為,也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而大家也常因為在網路上看到某一部影片覺得不錯,又或是某一首音樂很好聽,而將連結散布開來,在此也提醒,這樣的作法,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會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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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糾紛多 務必簽訂合約自保借名登記糾紛多 務必簽訂合約自保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

借名登記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但也衍伸出不少糾紛。

 

讀者大衛與女友交往多年,日前決定買房同居,但因大衛信用不佳,無法取得好的貸款成數,最後決定將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但由大衛付自備款及日後貸款,每月將款項匯入女方戶頭,但數月後兩人感情生變,男生欲拿回房屋所有權遭拒,這類借名登記糾紛層出不窮,專家建議,在借名登記前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並保留當時購買房子的簽約文件、房屋土地稅單等,且最好找第三方公正,以保自身權利。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當事人將自身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但仍是自己處理、使用、處分,出名方則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借名登記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一般是二等親內間擔心有贈與稅問題,要求其他親屬友人借人頭購屋,或者情侶、夫妻間,由一方獨自出資購屋,但將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或是想使用優惠房貸方案,而以他人名義購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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