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20多年不動產實務經驗,不動產買賣專營項目如下: 中古屋(公寓.透天厝.電梯華廈.店面.電梯大廈.套房) 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廣場.古蹟.河川) 土地(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重劃區.農地.非都市土地) 持分不動產(持分房屋.持分土地.特殊持分情形.公同共有) 房屋.土地二胎借款介紹 歡迎來電:0912-913923 高仕不動產 陳總 【成交才是王道】

目前分類:地籍清理相關法規及資訊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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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當變餐廳價!彰化代標105元土地7人搶標5106元得標

2023/07/03 13:17

彰化縣二水鄉裕民段地號1279土地,是2戰後留下未能釐清產權的土地,縣府經過2次標售,原本底價只有1個雞腿便當,搶標後變成得花吃餐廳豪華料理的錢,才買到。(圖由民眾提供)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彰化縣政府日前完成代為標售29筆從二次世界大戰、1945年後遺留下來迄今尚未能釐清權屬之土地,有10筆完成標售,標脫率34%,其中底標價最便宜、才105元的住宅土地,吸引7人競標,最後決標價格為5106元,是底價近50倍,也因順利標脫,這塊土地逃過被收歸國有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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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年12月31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於清查公告後辦竣地上權繼承登記,地政事務所得否將清查公告註記一併塗銷?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如該地上權人之繼承人於清查公告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竣地上權繼承登記(含分割繼承)者,因已得確定地上權人並無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情形,地政事務所得於辦竣繼承登記時,一併將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之清查公告註記予以塗銷。

惟清查公告後,該地上權繼承登記,係屬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而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地上權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情形者,如地政事務所由相關文件得確定繼承登記後之地上權人之住所無不詳、行蹤無不明情形者,亦得於辦竣繼承登記時一併塗銷清查公告註記。

點閱數:27204資料更新:106-08-0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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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藉清理條例部分條文新修正

總統令修正「地籍清理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91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5、16、23、34、35、37、3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 條條文

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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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開標結果

本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開標結果。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本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計35標,已於本(2)月9日辦理開標作業,除第6、14、29標號暫緩標售;第9、28、31、32、34標號有人投標外,其餘第1-5、7-8、10-13、15-27、30、33、35標號皆因無人投標而流標。如欲了解各標號的開標結果,請至本府地政局網站>業務專區>地籍清理>代為標售相關資訊>代為標售公告>111年度第2批代為標售土地查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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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01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第 1 條 
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
屬,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本條例
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
    定註記。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
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第 5 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
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第 6 條 
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
    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
    文件或資料。
五、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
    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
    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寺廟籌備處名稱。
二、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
三、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
四、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
五、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
六、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
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第 8 條 
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
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公告期間。
四、其他應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欄與網頁、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及宗教團體處所;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
式揭示。

第 9 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
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
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異議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
    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
二、於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
    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
    異議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者,應於提起訴訟之日起十日
內,將起訴狀繕本及起訴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主管機關。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爭議
於法院審理中者,主管機關應停止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
前項停止辦理事由消滅後,主管機關應續行辦理。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未能補正;經依第七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第六條規定之文件、資料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據
    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回應意見。
四、申請人、異議人均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人提
    起訴訟後撤回。
五、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
    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
制登記:
一、申請案件於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二、異議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明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後撤回。
四、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囑託時,應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
繼承人。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囑託更名登記: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
    登記之寺廟,並已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
    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更名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二、囑託限制登記:申請人為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有不動產為耕地、
    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為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
    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
前項第二款限制登記事項,自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失效。主管機關應於屆
滿時列冊囑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限制登記。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宗教
團體得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下列登記:
一、寺廟籌備處購買或受贈不動產時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
    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於完成寺廟登記後,檢具寺廟
    登記證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依法移轉登記為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

第 14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
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
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一、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
    出售或與他人互易為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
二、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
三、繼承。
宗教團體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
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第 15 條 
不動產經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囑
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有事實足認申請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
    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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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限期2年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2-16

新聞摘要

內政部表示,2022年公布的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於2024年6月11日前可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申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

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限期2年 呼籲宗教團體儘早提出申請(圖/內政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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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線上直播地籍清理土地開標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3-02-04

新聞摘要

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2022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訂於2023年2月9日上午10點辦理線上直播開標,只要準時觀看直播,不用出門也能同步追進度。

代為標售2022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土地 2月9日線上直播開標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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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修正三讀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3-01-12

新聞摘要

立法院2023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地籍清理條例修正三讀 內政部:落實還地於民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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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第6批地籍清理土地開始公告

 

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111年度第6批地籍清理土地開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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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繼承遺產 國產署5年清理44.6億

2022/10/31 16:57

財政部國產署擔任遺產管理人,近5年清理代管遺產收歸國有的遺產共1228案、總值高達44億6299萬元。(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產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清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近5年清理代管遺產收歸國有的遺產共1228案、總值高達44億6299萬元,包括土地1291筆、房屋103棟、現金10億9570萬餘元,以台北市及台南市案件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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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小基地好搶手 市府標售地籍清理地標脫率53.3%中西區價高

2022/10/20 14:20文/記者林耀文

台南小基地好搶手 市府標售地籍清理地標脫率53.3%中西區價

台南市府地政局今(20)日辦理11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本次公告標售共計15標,共吸引9封標單競標,順利標脫8標,標脫率約53.3%,得標總金額達1千8百餘萬元。(圖:台南市府提供)

為解決地籍問題與再次活化利用,台南市府地政局今(20)日辦理11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本次公告標售共計15標,共吸引9封標單競標,順利標脫8標,標脫率約53.3%,得標總金額達1千8百餘萬元,其中仁德區建築用地每坪標脫單價10.8萬元,以及中西區商業區土地每坪單價43.8萬元,最受到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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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不缺錢的地主比想像還多?近11萬筆土地乏人繼承將歸國有

2022/09/23 16:00文/記者林耀文

截至111年7月底,台南市未辦繼承列冊管理之不動產數量,全市共計土地10萬9688筆、建物3763棟。

根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最新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未辦繼承列冊管理之不動產數量,全市共計土地10萬9688筆、建物3763棟;今年度將移送,自96年度已列冊管理期滿15年之土地873筆及建物33棟,至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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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修正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111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6 月22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91號

第七十三條之一

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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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地籍清理土地標售7/14線上開標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2-07-11

新聞摘要

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2022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訂於2022年7月14日上午10點辦理線上直播開標,只要準時觀看直播,不用出門也能同步追進度。

台北市代為標售2022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土地7月14日線上直播開標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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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8101 號令)

 

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公(發)布日期: 111-06-08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810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第 1 條
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本條例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註記。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第 5 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第 6 條
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
五、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寺廟籌備處名稱。
二、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
三、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
四、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
五、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
六、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第 8 條
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公告期間。
四、其他應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欄與網頁、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宗教團體處所;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揭示。

第 9 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
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異議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
二、於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異議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者,應於提起訴訟之日起十日內,將起訴狀繕本及起訴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主管機關。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爭議於法院審理中者,主管機關應停止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
前項停止辦理事由消滅後,主管機關應續行辦理。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未能補正;經依第七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第六條規定之文件、資料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據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回應意見。
四、申請人、異議人均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人提起訴訟後撤回。
五、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申請案件於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二、異議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明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後撤回。
四、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囑託時,應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囑託更名登記: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並已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更名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二、囑託限制登記:申請人為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有不動產為耕地、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為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
前項第二款限制登記事項,自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失效。主管機關應於屆滿時列冊囑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限制登記。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宗教團體得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下列登記:
一、寺廟籌備處購買或受贈不動產時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於完成寺廟登記後,檢具寺廟登記證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依法移轉登記為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

第 14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一、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出售或與他人互易為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
二、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
三、繼承。
宗教團體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第 15 條
不動產經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有事實足認申請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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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眾神之都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有解了!

2022/06/09 21:30文/記者林耀文

 

台南眾神之都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有解了!#閒置土

台南宗教團體數量為全國第一,宗教團體的財產主要是由信眾捐資,具公眾財產性質,「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已於6月8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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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清理代為標售土地開始投標 165標為2次標售打9折

2022-06-03 13:41 聯合報/ 記者 吳淑玲 /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市清理代為標售土地開始投標 。圖/地政局提供

台南市清理代為標售土地開始投標 。圖/地政局提供

台南市政府111年度第1批第2次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開始投標,6月1日至6月22日止受理民眾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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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這類土地」將進行標售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2-03-18

202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3/16-31受理投標(圖/台中市政府)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2021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 3/16-31受理投標(圖/台中市政府)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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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108年07月15日)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108年07月15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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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投標人保證金處理原則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公布內容

一、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投標人參加投標,應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繳納保證金。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接受決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得不予發還保證金外,並通知次得標人於接到通知三十日內,按最高標價及前項規定辦理繳清(納)價款。‧‧‧:一、逾期未繳清(納)價款。二、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地址寄送通知書無法送達。」關於上開保證金不予發還之範圍,鑑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代為標售土地,並非屬民法之拍賣,亦非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程序,自無須適用民法及強制執行法有關拍賣之規定,且不以出賣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應為全部不予發還

二、另上開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應歸屬於土地被標售之權利人,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內,待土地被標售之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一併發給之。

公布日期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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