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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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贈與農地 遺產課稅規定一次看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4/17 07:30

死亡前2年贈與農地 遺產課稅規定一次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要不要併入遺產課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如果贈與標的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例如贈與農業用地繼續做農業使用,不用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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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新修訂 房屋抵稅採實地點交

2023/06/09 18:13文/記者林耀文

財政部新修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明訂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

抵稅實物接管作業如以房屋抵稅需採實地點交。 為管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之實物,並加強有關機關間之聯繫,財政部新修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明訂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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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之徵收期間起算日

法律依據:1.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

關係法令: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1.01.27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令

摘要: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之徵收期間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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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憂前妻小孩來爭產 寧繳高額稅金也要過戶

2022/05/03 13:00文/記者朱語蕎

前任配偶雖沒有繼承權,但若雙方有小孩,小孩仍是直系卑親屬,要特別注意。(資料照)

今年開始,遺產稅免稅額調整為1333萬元,另外,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繼承免徵土地增值稅,契稅條例第2條,繼承也免徵契稅,也就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只要低於1330萬元,遺產稅為0元,另外還有相關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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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贈與稅實物抵繳

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同法 施行細則第45條

申辦注意事項:

一、 申請範圍︰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始得申請。

二、 申請時限︰請於納稅期限內申請,逾期將加徵滯納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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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公告2020年遺贈稅「新規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2-19

財政部公告2020年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新聞摘要

財政部公告2020年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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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攀高,桃園成長快,新北送最多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19-05-07

 

遺贈持續攀高,富爸媽送房不手軟,桃園成長快,新北送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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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jpg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他人,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但如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免追繳遺產稅,但仍應繼續列管。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子女乙、丙、丁等3人,乙於繼承2年後欲將遺產稅免稅列管的農地無償移轉給丙,丙並繼續作農業經營使用,因丙亦為被繼承人甲的繼承人且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被繼承人甲死亡之日)起繼續列管5年;倘繼承人丙未繼續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須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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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過世了,誰是繼承人呢?所遺留的不動產,可以出售嗎?

案例 
阿土伯是有擁有許多不動產的大地主,但某日因心臟病突發過世了。他有老婆阿土嫂及五個兒子,其中三個兒子已婚且已生子,不知誰為合法的繼承人呢?又因阿土伯遺留大筆的不動產,如果要出售部分的土地,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前,可以辦理買賣過戶給承買人嗎? 


答: 
【繼承登記的意義】 

已登記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為自然人,因權利人死亡後其權利能力已終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雖然在辦理登記前繼承人即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但在未辦竣繼承登記前,繼承人並不得再行處分﹝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 

【繼承登記的要件】 
一、 須已辦竣產權登記:土地須已完成土地總登記,建物須已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 須在限期內辦理: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聲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至於繼承人向遺產稅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當日起算,至繳納稅額的限繳日期止及查欠稅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 
三、 須先完納遺產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經繳清遺產稅後領得「繳清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免稅證明書」者,才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 
四、 須登記名義人死亡:登記名義人包括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及死亡宣告。 
五、 須合法繼承人繼承:
﹝一﹞現行民法有關法定繼承人的規定,其順序如下﹝民法第一一三八、第一一三九條﹞: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一四一條﹞。 
﹝二﹞代位繼承:依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一 一 四0條﹞。 


【結論】 
依據上述民法的規定,阿土伯的繼承人為阿土嫂及他的五個兒子,而如果繼承人欲出售阿土伯遺留下來的不動產,是必需要先行繳清遺產稅,然後到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可再行申辦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承買人的。

文章來源:文/王彥琳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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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 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課徵贈與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12-31

稅務常識 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課徵贈與稅

新聞摘要 稅務常識 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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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繼承「這個門檻」要謹記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6-03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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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日期:107-05-30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於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等情事,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前揭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將可能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2月1日死亡,甲君於105年5月21日分別贈與其子乙君及丙君現金各2,000,000元,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漏未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現金合計4,0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應納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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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解釋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有關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申請為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

 一、按民法第1086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

又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協議遺產分割,因雙方利益相反(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101年度重上字第270號判決參照),基於禁止自己代理原則,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未成年子女同意該協議,應由特別代理人代理之(98年1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09號裁定參照)。

二、至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除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無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外,縱以法定應繼分代理未成年子女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因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234號判決參照),其以應繼分分割遺產之結果是否確實有利於該未成年人有欠明瞭,難遽認未成年子女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爰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定代理人,以維護其權益。

  公布日期 20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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