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拆屋還地拿了勝訴就能橫著走?論強制執行權的「權利濫用」限制

當權利變成報復工具:淺談拆屋還地執行中的「誠信原則」與「利益衡量」

『拆屋還地債務人異議之訴』
●前言:
許多人以為收到法院「拆屋還地」的執行命令就沒救了,只能眼睜睜看著房子被拆。但法律真的這麼冷酷嗎?其實,台灣司法近期有一份非常重要的判決——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483 號,為弱勢的債務人開了一扇窗。
●核心觀點:強制執行不是「惡搞」的通行證
這份判決強調,法律不保護「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的行為。如果債權人回收土地後根本無法利用(例如只有幾公分的狹長地),卻堅持要拆掉債務人有高度經濟價值的建物,這就是典型的權利濫用
●法律實務:如何發起反擊?
1.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引用民法第 148 條及此判決,主張對方的執行違反誠信原則。
2.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這點最重要!必須先擋住怪手,官司贏了才有意義。

又債權人依特定之執行名義實施之強制執行,如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者,債務人非不得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且因誠信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並非個別之法理,在方法論上應優先適用禁止權利濫用之次級規範。至於是否「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構成權利濫用,應斟酌執行名義之性質,因強制執行可以得到之權利性質、內容、執行名義成立及執行經過,強制執行對當事人之影響等綜合判斷,並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 比較衡量以定之。

1. 贏了官司,不代表可以「亂來」
這段話首先打破了一個迷思:「拿到勝訴判決(執行名義)不代表你就拿到了免死金牌。」
如果債權人利用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來惡搞、報復、或提出極端不合理的要求,這就是「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這時候,法律准許債務人去告一場新官司——「債務人異議之訴」,叫法院收回原本發出去的執行力。

2. 法律上的「秤重衡量」(比例原則)
法官怎麼判斷你是不是在「惡意報復」?他會拿一個秤子來量:
●債權人的秤盤:你執行後能拿到多少實際好處?(例如:拿回這幾公分地,你真的能蓋房子嗎?)
●債務人的秤盤:對方會損失多慘?(例如:房子會倒嗎?一家老小會沒地方住嗎?)
●社會的秤盤:對國家社會有沒有好處?(例如:拆掉一棟堅固的合法建築是否太浪費社會資源?)
如果量出來發現:債權人的好處只有「一點點」,但造成的損害卻是「毀滅性」的,法院就會認定這是「權利濫用」。

3. 先看「禁止濫用」,再談「誠信原則」
這段話提到一個專業術語「次級規範優先」。簡單說,當你覺得對方很過分時,在法律攻防上要先主張「他是在濫用權利」,這比單純講「他不誠實」或「沒信用」更有法律上的殺傷力與精確度。
4. 綜合考量的「懶人包」
判斷到底有沒有過分,法官會看這四件事:
1.這份判決原本是在吵什麼?
2.執行後,債權人到底能得到什麼好處?
3.執行過程中,債權人有沒有故意刁難?
4.執行下去後,對雙方的生活會產生多大的震盪?

觀感結論:

「本案的屋主並非惡意占地,而是因為數十年前的地籍測量誤差,導致自家房屋的主結構『不小心』多占了地主幾公尺的畸零地{註:根據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483 號判決,上訴人的建物僅占用土地 2.21 平方公尺,換算約 0.67 坪 。法院認為地主收回這不到 1 坪的狹長地帶對土地整體利用幫助不大,且地主在買地時已知土地上有建物占用 }。地主明明拿回這塊廢地也蓋不了房,卻堅持要派怪手拆掉屋主的主樑,這就是最高法院看不下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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