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示意圖)
☆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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