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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示意照)
土地法第34條之1裁定判例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抗字第 399 號 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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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請求履行契約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97 號 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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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4款)舊版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未會同之共有人有未繳清遺產稅之情形者,得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第4款規定辦理1案,請參閱內文。
【公布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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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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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函釋(示意圖)
※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屬變更共有物用途之一,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土地法 《第 3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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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新舊對照表)#不動產買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新舊對照表)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四、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
五、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分割、合併、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有本法條之適用。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本法條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六、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
前項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於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物者,指共有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但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共有人數不予計算。各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依其成立公同關係之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定之;未有規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推定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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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釋(示意圖)
有關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申請人無法取得共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發文單位: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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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資料,近日吹起「等房風」繼承趨勢,繼承移轉筆數飆增,原因除房價高不可攀外,專家提醒還有土地法34之1條將於明年元旦上路,恐會加速逼迫陳年舊案繼承人,於今年下半年趕緊處理繼承案件,以免明年新法上路後動彈不得。示意圖,圖片來源/Ingimage。
設定地上權破解共有人優先承購 明年起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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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條之1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113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全文,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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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解釋函(內政部地政司)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涉及共有物分割之訴之異議處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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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95條(所有權變更登記)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處分實務(五)
申請登記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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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8點1款)舊版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處分實務(四)
提存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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