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0月 25 週三 201713:42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相關函釋#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 2月 06 週四 202520:40
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檢附使用執照或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依建築法等規定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
公布內容
- 7月 24 週三 202416:00
提供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申請核發農用證明之審認原則#農地#區段徵收農地#都市計畫農業區#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提供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申請核發農用證明之審認原則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3月29日府農管字第1120080663號函辦理。
二、基於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以及為避免徒有農舍卻無供農業經營用地之不合理現象,恐違背立法意旨因經營農業需要而興建農舍之需求,爰內政部業於104年6月23日以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3號函,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所稱坐落用地不應僅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亦應包括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是以,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使用情形應整體視之,意即農舍應依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內容及建築執照核發事項使用,對於其坐落用地(含配合耕地)均應符合積極農業使用之規定。
三、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下簡稱農用證明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5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復依同辦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二、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
四、準此,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者,其農業用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審認原則如下:
(一)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他配合耕地為同一所有權人時,應就農舍及其坐落用地(含配合耕地)整體審認,即農舍應符合建築執照核准之使用面積(包括核准農舍興建要件之建築基地面積、樓層高度及總樓地板面積)與用途使用,且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他配合耕地皆應符合積極從事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始得就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
地及其他配合耕地核發農用證明。是以,倘若農舍有未依核准面積或用途使用,或其坐落用地(含配合耕地)有未符合積極農業使用之情形者,則就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
地及其他配合耕地均不得核發農用證明。
(二)倘配合耕地已有部分或全部已移轉他人時,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他未移轉他人之配合耕地,因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依農用證明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又,已移轉他人之配合耕地,考量該配合耕地所有權人已非農舍所有權人,無法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農業用地併同移轉或
併同設定抵押權之規定,倘該配合耕地符合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得核發農用證明;惟該移轉他人之配合耕地已提供興建農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
第12條第2項規定,於未解除套繪管制前,不得再申請興建農舍或辦理分割。
五、本會91年4月17日農企字第0910010047號函、92年2月17日農企字第0920108240號函、93年5月12日農企字第0930122644號函、96年5月9日農企字第0960124685號函、98年11月25日農企字第0980173390號函,以及與前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 12月 26 週一 202222:50
※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疑義#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特定事業用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疑義
- 12月 01 週四 202218:53
★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疑義#郊區土地#一般農地#公設地#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疑義
- 8月 03 週三 202219:10
★已興建農舍之農牧用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供毗鄰甲種建築用地通行使用,有違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立法意旨#農牧用地#郊區土地#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已興建農舍之農牧用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供毗鄰甲種建築用地通行使用,有違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立法意旨
已興建農舍之農牧用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供毗鄰甲種建築用地通行使用,有違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立法意旨

★農地重劃區內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惟倘屬三七五租約土地者,該土地出售時,則有本部102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20275696號令適用
農地重劃條例 《第 5 條》
- 12月 29 週三 202117:38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案#農地#郊區土地#山坡地#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案
- 11月 30 週二 202122:21
※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修正後第4項之適用範圍#山坡地#郊區土地#農地#透天厝#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修正後第4項之適用範圍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5 條》
- 11月 26 週五 202123:31
※有關農舍之配合耕地是否可以交換以解除套繪管制疑義#農舍#山坡地#區段徵收農地#持分共有物#0912-913923高仕陳總

※有關農舍之配合耕地是否可以交換以解除套繪管制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