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為您做些什麼房地產服務呢?自住、投資、換屋、持分不動產、土地買賣、土地合建、法拍屋代標、地籍清理、公設保留地、房屋租賃、商辦、店面、廠辦、廠房、農地、農舍、不動產借款、都更物件、、、等等!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321)
※台北市房屋物件★為免同行反開發,造成賣方困擾,暫不提供售屋資訊!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4)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0)
不動產服務業問與答何謂不動產經紀業?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8)
粉絲來電詢問:我想投資不動產但卻看不到銷售物件?Q:我想投資不動產,但卻看不到有物件刊登?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8)
房地產買賣房屋、土地、透天厝、公設保留地、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店面、農地、工業地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5)
避交易糾紛 5月起房屋買賣應揭露中繼水箱、基地台 2020-04-29 17:29:10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
《專任約》與《一般約》好壞差很大很多屋主賣房子〈尤其是投資客〉,喜歡跟仲介簽"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主要是因為下列幾種原因: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3)
☆㊣【不動產節稅規劃】+【不動產投資理財】㊣★高資產族群有福囉!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
房屋買賣,賣方拒不過戶怎麼辦?

案例:
|
甲向乙購買房屋,並已付頭期款,然乙迄今拒不過戶,問應如何處理? |
參考意見: |
|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契約中如有明訂交屋之期限,則自出賣人逾期之時起,出賣人即應負遲延責任。 |
|
就給付遲延,民法上規定有三種效果,當事人得擇其一行使:
1.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因此,如甲另須租屋居住,或有其他損害時,除得請求乙仍應給付房屋外,並得請求遲延賠償。
2.依民法第232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如依此規定,則當事人得拒絕原給付之履行,而請求全部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按此規定,當事人則得以存證信函之方式限期催告其履行,如仍不履行則可再以存證信函解除契約,此時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出賣人應返還已給付之頭期款,並且依民法第260條規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文章來源:新北市政府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