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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函釋(示意圖)
☆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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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04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43年6月2日台內地字第37172號函


【要旨】房屋出賣時之優先購買權及設定地上權處理


【內容】囑釋各節,茲分別核釋如下:
一、房屋出賣時,極少部分基地之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其優先購買權應對整個房屋行使,不得僅以其基地持分額對該房屋之某一部分主張優先購買權;至其與第三人合資購買時,其地上權登記仍應以該房屋全體共有人為權利人。
二、房屋所佔用極少部分基地所有權人對於該項全部房屋及其他部分基地同時出賣時,仍有優先購買權,但不得僅對其所有基地上之建物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惟倘出賣人自願分割出賣者不在此限。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2年8月7日台內地字第120712號函


【要旨】租賃基地建築房屋被查封於基地出售時基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購權


【內容】一、案經本部轉准司法行政部本年7月19日台(52)函民字第4161號函謂:「……按查封之效力僅在限制債務人之處分權,被查封之不動產所有權於拍定前仍屬於債務人,因此本件建物所有權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之規定移轉於買受人前,原所有人似有土地法第104規定之優先承購權……」等語到部。
二、查本案基地承租人林○○其位於承租基地上之房屋雖經法院查封,惟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之規定在移轉於買受人前,原房屋所有權人林○○對於承租之基地,仍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7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260762號函


【要旨】公有基地承租人之配偶或子女,除取得合法承租權外,無優先承買權


【內容】查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等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本案公有基地承租人擬以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名義申請優先購買承租土地,除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承租人之地位時,自無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7年3月25日台內字第2268號令


【要旨】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內容】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議復稱:「查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104條既有明定,如房屋出售條件有所變更,自仍應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方為適法。」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9年7月8日台內字第6098號令


【要旨】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僅房屋所有權人一方所提之條件



【內容】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所謂『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人與他人間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謂僅依房屋所有人一方所提之條件,即與該法條所定者相當,故未成立買賣者固無放棄優先承購權之問題發生,亦無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案公有基地承租人蔡○○於53年間出賣其所有房屋時,雖曾以每棟5萬價格通知基地管理機關優先承購,並經基地管理機關放棄優先承購權,惟該基地承租人蔡○○當時並未將其房屋出售迨至58年間另以每棟15萬元價格出賣與第三人時,自應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略)。」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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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4條


土地法104條(2)


優先承買權(示意圖)


優先購買權(物權效力)


優先購買權(債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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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函釋(示意圖)
關於土地法第104條有關地上權人優先購買權之審查執行
土地法 《第 104 條》【相關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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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4條函釋
※基地、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函釋
土地法 《第 104 條》【相關實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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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6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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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示意圖)
☆土地法104條優先購買權【院解字第3763號】
【解釋字號】院解字第3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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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具可供研究裁判要旨(示意圖)
★土地法104條優先購買權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3887 號 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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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以土地法104條主張不得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予以對抗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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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63 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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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4條
※關於土地法第 104 條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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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土地法104條內政部解釋函令【四】

土地法


 《第 104 條》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9年7月8日台內字第6098號令


【要旨】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僅房屋所有權人一方所提之條件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所謂『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人與他人間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謂僅依房屋所有人一方所提之條件,即與該法條所定者相當,故未成立買賣者固無放棄優先承購權之問題發生,亦無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案公有基地承租人蔡○○於53年間出賣其所有房屋時,雖曾以每棟5萬價格通知基地管理機關優先承購,並經基地管理機關放棄優先承購權,惟該基地承租人蔡○○當時並未將其房屋出售迨至58年間另以每棟15萬元價格出賣與第三人時,自應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略)。」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7年3月25日台內字第2268號令


【要旨】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議復稱:「查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104條既有明定,如房屋出售條件有所變更,自仍應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方為適法。」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7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260762號函


【要旨】公有基地承租人之配偶或子女,除取得合法承租權外,無優先承買權


【內容】查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等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本案公有基地承租人擬以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名義申請優先購買承租土地,除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承租人之地位時,自無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2年8月7日台內地字第120712號函


【要旨】租賃基地建築房屋被查封於基地出售時基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購權



【內容】


一、案經本部轉准司法行政部本年7月19日台(52)函民字第4161號函謂:「……按查封之效力僅在限制債務人之處分權,被查封之不動產所有權於拍定前仍屬於債務人,因此本件建物所有權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之規定移轉於買受人前,原所有人似有土地法第104規定之優先承購權……」等語到部。
二、查本案基地承租人林○○其位於承租基地上之房屋雖經法院查封,惟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之規定在移轉於買受人前,原房屋所有權人林○○對於承租之基地,仍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43年6月2日台內地字第37172號函


【要旨】房屋出賣時之優先購買權及設定地上權處理



【內容】囑釋各節,茲分別核釋如下:
一、房屋出賣時,極少部分基地之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其優先購買權應對整個房屋行使,不得僅以其基地持分額對該房屋之某一部分主張優先購買權;至其與第三人合資購買時,其地上權登記仍應以該房屋全體共有人為權利人。
二、房屋所佔用極少部分基地所有權人對於該項全部房屋及其他部分基地同時出賣時,仍有優先購買權,但不得僅對其所有基地上之建物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


惟倘出賣人自願分割出賣者不在此限。


 


土地法104條內政部解釋函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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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示意圖)
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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