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析】共有人死亡未辦繼承?拆解「分割共有物之訴」的民法適用與實務攻略在不動產實務中,產權卡關最常見的導火線便是「共有人死亡且繼承人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面對這種幽靈產權,不僅無法進行買賣處分,連開發利用也處處受阻。身為共有人,如何透過法律程序強行「破局」?本文將從《民法》條文出發,拆解標準的法律路徑。一、 訴訟前提:繼承權的發生與代位繼承當共有人死亡時,其財產權利依 《民法》第 1147 條 規定,自繼承開始時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繼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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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裁判案例檢討:民法第824條民法第824條第2項: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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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裁判字號: 81 年台上字第 268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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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不動產座落於所屬不同地方法院管轄,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何法院管轄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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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不動產座落於所屬不同地方法院管轄,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何法院管轄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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