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才剛繼承又出事 5年內「沒繳過稅」照樣被課遺產稅


※本文觀點

主要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0 款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時間內因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
以下是針對台北國稅局提醒內容的重點整理:
1. 適用免計入遺產總額的條件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的財產,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不計入本次遺產總額:
必須已繳納遺產稅: 該筆財產在前次繼承時,確實有「實際繳納」遺產稅紀錄。
不包括免稅案件: 若前次繼承時,因為該遺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或是因扣除額大於總額而「未繳納」遺產稅,則本次繼承時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2. 不同年限的減稅優惠(第 17 條)
如果繼承發生的時間在 6 至 9 年內,則提供不同比例的扣除額:
死亡前 6 年內: 按其評定價值扣除 80%。
死亡前 7 年內: 按其評定價值扣除 60%。
死亡前 8 年內: 按其評定價值扣除 40%。
死亡前 9 年內: 按其評定價值扣除 20%。
同樣前提: 這些優惠均以「前次繼承已繳納過遺產稅」為限。





土地才剛繼承又出事 5年內「沒繳過稅」照樣被課遺產稅(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6/01/26 09:08文/記者張瀞勻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的財產,僅在「已繳納遺產稅」的情況下,才能不計入遺產總額。(圖/資料照)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的財產,若當時未繳納遺產稅,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常因誤解法規而遭補稅。

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986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所規定的「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得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期間內因連續繼承而重複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

不過,該項規定的適用前提,是該筆財產在前一次繼承時「已完納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當時因未達課稅標準而未繳遺產稅,並不存在重複課稅問題,依法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老陳於2018年7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一筆,價值1,000萬元,其兒子陳先生依法繼承該土地,其後陳先生於2022年6月1日死亡,繼承人丙君申報陳先生遺產稅時,誤將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填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欄位,未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老陳當年遺產稅因未達課徵標準,實際上並未繳納遺產稅,依法不符「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適用要件,必須將陳先生繼承自老陳的土地列入陳先生遺產總額,並補徵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的財產,僅在「已繳納遺產稅」的情況下,才能不計入遺產總額;若繼承當時未實際繳納遺產稅,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依法列入課稅,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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