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應以79年8月9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發布日前之原地號土地認定為建築基地範圍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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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台北市有畸零土地之條件?如何申購?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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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解釋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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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解釋令函
※本府早期公告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查無補償資料之私有土地,得否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暨後續辦理方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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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1111020)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1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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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登載為住宅者規定放寬建蔽率之認定原則法規類型【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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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變住原有合法房屋,於未完成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前使用相關規定法規類型【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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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區陽明山部分保變住地區土地得否新建農舍及現有建築物得否變更住宅用途為農舍用途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北市都規字第10131724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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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已徵收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原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請求買回 涉及現行有效土地法第 219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等規定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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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辦理之產權登記執行方式。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7年9月9日北市地一字第09732221800號函加入書籤
| 解釋條目 |
|---|
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辦理之產權登記執行方式。 |
| 重點摘要 |
|---|
更新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囑託登記事宜時,同時副知實施者至地政事務所依上開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收件,以利併同該權利變換囑託登記案辦理。 |
| 主旨 |
|---|
有關貴局函詢都市更新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以部分協議合建及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後續辦理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疑義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復貴局97年9月1日北市都授新字第09730926300號函。 二、按「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換發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其原權利書狀由該管登記機關公告註銷。」、「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分為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37條所明定,故有關實施者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自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相關登記事宜,至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者,如需與該權利變換囑託登記案併案辦理者,建議貴局於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等相關事宜時,同時副知申請人至地政事務所依上開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收件,以利併同該權利變換囑託登記案辦理;惟因貴局來函並未敘明本案詳細情形,原則答覆如上,請卓參。 |
解釋令函出處
#市區建地-高仕不動產#共有土地#袋地#畸零地#透天厝#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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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詢及「都市更新於同一更新單元可否適用不同容積計算方式」乙案發文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7.9.4.府都新事字第097309203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4日主旨:有關○○詢及「都市更新於同一更新單元可否適用不同容積計算方式」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都市更新容積計算方式及申請「臺北好好看」與都市更新併用疑義)
一、復 ○○年○月○日申請書。
二、依內政部94年 5月12日內授營部字第0940083192號函釋,按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
積獎勵,如更新前含有數宗建築基地,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條第 l項並未
限定應予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後計算。是以,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自得以更
新前之各該建築基地擇優計算後加總。
三、另符合「臺北好好看」之獎勵條件之地區,得否與都市更新併用乙節,如申請獎勵容
積項目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有重複者,該更新獎勵項目則不予重複獎勵。規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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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禁止期限解釋函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北市都授新字第097335521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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