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土地,實務認定屬「債權買賣」行為,應開立應稅發票並繳納營所稅
※本文解析:
核心法源依據
1. 財政部最關鍵之解釋令(針對農地借名登記之延伸應用)
函釋編號:財政部 101 年 7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563040 號令
核心內容: 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後出售該土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
稅務效果:
營業稅: 應按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營所稅: 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以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務延伸: 雖然此函釋起初針對農地,但國稅局目前已將此邏輯全面應用於所有「借名登記」之土地交易。
2. 法律性質之定義(借名登記為債權)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871 號判決: 確立「借名登記」在法律上屬於無名契約,性質上類推適用民法之委任關係。
實務見解: 既然是委任關係,公司對該土地僅有「請求名義人移轉登記之權利」,這在法律上屬於「債權」而非「物權(所有權)」。
3. 課稅原則之基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實質課稅原則): 稅務機關得依據經濟實質(公司出資、受配利益)認定交易本質。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反面解釋): 土地免稅僅限於「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出售所有權。公司既非登記名義人,即不具備適用此條免稅的資格。
實務差異分析表
| 項目 | 登記在公司名下(物權) | 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債權) |
| 發票開立 | 開立「免稅」發票 | 開立「應稅」發票(5% 營業稅) |
| 營所稅認定 | 舊制土地免徵營所稅 | 應課徵營所稅(最高 20%) |
| 主要法源 | 所得稅法第 4 條 | 財部 10104563040 號令 |
為什麼國稅局「不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的邏輯是將「交易對象」拆解:
地政機關: 土地是從「登記名義人(他人)」過戶給「買方」。
公司立場: 公司並未出現在土地謄本的移轉流程中,因此不具備《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的免稅資格。
所得認定: 公司收到的錢,法律名義是「因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而取得的價金回饋」,性質屬於「其他所得」。
登記名義人與出資人「都是公司」,只要這兩者「不是同一家公司」,在稅務認定上就依然屬於「借名登記」。
(A公司出資,掛在B公司名下),重新釐清稅務處理:
即使雙方都是法人,國稅局的判定標準仍是一致的:
1.物權歸屬: 土地登記在 B公司 名下,B 才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
2.債權歸屬: A公司 因為出資,僅對 B公司 擁有「請求返還土地」或「分配價金」的債權。
3.銷售認定: 當土地以 1 億元賣給第三人時:
●B公司(名義人): 出售土地給買方(開立免稅發票,適用舊制免營所稅)。
●A公司(出資人): 實質獲益者。當 B 將 1 億元匯給 A 時,這筆錢對 A 來說不是「出售土地所得」,而是「處分債權所得」。
A公司(出資人)必須開發票嗎?
是的,必須開立 5% 應稅發票。
在「公司借名登記在另一家公司」的架構下:
●A公司 必須開立一張 1 億元(或雙方約定的權利對價) 的 應稅統一發票 給 B公司 或 指定對象。
●法源依據: 財政部 10104563040 號令。
●稅務邏輯: 因為 A公司 賣的是「權利」而非「土地」,所以不能主張營業稅法第 8 條的免稅規定。
兩次稅務損失(最嚴重的後果)
如果按照假設,購入 8,000 萬,售出一億,且 A、B 分屬不同公司:
1.營業稅損失: A公司 需外加 500 萬 營業稅。
2.營所稅損失: A公司 的 2,000 萬獲利,無法適用舊制土地免稅,必須併入年度營所稅課徵 20%(即 400 萬)。
3.重複課稅風險: B公司 作為名義人,在帳面上可能還需負擔土地增值稅,且若金流處理不當,B公司 還可能被查核是否有隱匿收入或虛報支出。
當「法人(A公司)」出資,卻將產權登記在「自然人」名下時
一、 A 公司(出資人/實質所有權人)的稅負
這是最容易被國稅局補稅處罰的部分,因為 A 公司雖然沒有出現在土地謄本上,但金流最終會回流至公司。
1. 營業稅:應課徵 5%
認定理由: 根據 財政部 101 年 7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563040 號令,公司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法律性質屬於「債權買賣」。
實務操作: 當土地賣出(假設一億元),A 公司必須開立一張 1 億元 的 「應稅」 統一發票。
風險: 許多公司誤以為這是「舊制土地交易」而開立免稅發票,結果被國稅局認定為「漏開應稅發票」,除了補 5% 稅金,還會面臨 0.5 倍至 1.5 倍的罰鍰。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課徵 20%
認定理由: 由於土地不在 A 公司名下,這筆獲利被視為「處分債權所得」(其他收入),完全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的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規定。
試算: 若獲利 2,000 萬,A 公司須繳納 400 萬 的營所稅。
二、 自然人(名義人/掛名者)的稅負
自然人雖然只是「代持」,但在稅務申報上仍有其角色:
1. 土地增值稅
負擔者: 法律上的賣方(自然人)。
計算: 依公告現值漲價倍數計算。這部分與一般交易無異。
2. 綜合所得稅:潛在風險
風險點: 若該自然人將出售後領得的一億元現金轉匯給 A 公司,且無明確的「代收代付」證明或「借名登記契約」,國稅局可能會質疑該筆金流的性質(如:是否為虛假交易或變相利潤分配)。
三、 A 公司與自然人借名登記稅負總表
| 項目 | A 公司(出資法人) | 自然人(登記名義人) |
| 交易屬性 | 債權買賣(處分請求權) | 土地買賣(處分物權) |
| 營業稅 | 應課 5%(開立應稅發票) | 無(個人出售土地免營業稅) |
| 所得稅 | 應課 20%(屬其他所得) | 若為舊制,免納綜所稅 |
| 土地增值稅 | 無(非所有權人) | 應繳納(依公告現值計算) |
| 適用免稅 | 完全不適用 | 僅自然人端適用舊制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