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地政法令彙編內之各項解釋函,其性質非屬法令,是否正確?又該解釋函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行政規則。
A: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責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級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又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規則,係屬行政機關內部秩序之規定,第2款則涉及行政行為,且其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因行政機關內部遵照之結果,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故「行政規則」之下達或發布,應視其性質分別依該法第160條之規定以「函」或「令」方式辦理之(法務部90年5月2日法律字第015511號函、91年6月11日法規字第0910600461號函及91年9月24日法律字第0910035506號函參照)。
二、內政部編印之「地政法令彙編」係收錄本部或相關機關陸續就地政相關法規適用疑義所為之各項解釋函令,俾利各機關之人員查閱參考,惟適用時仍應視具體個案內容為之。
大體而言,本彙編收錄解釋函令,並未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而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稱之「法規命令」。
至究屬同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或第2款之規定?宜視各該解釋函令登載內容個別加以認定。
臺端若對本彙編所錄解釋函令性質上有所疑義,建請就個別函釋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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