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應課徵營業稅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1條(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二、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7/11/05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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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營業稅法函釋(示意圖)

營業稅法第3條(示意圖)

稅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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