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案例: 非都市土地現況之面前道路僅4公尺寬時,依區域計畫法自道路中心線退讓3公尺部分與建築技術規則留設1.5公尺人行步道,可否重複認定,退讓部分可否計入基地面積。
依據: 95.08.28本府工務局建照管理課建築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
編號 02-02 (109年版編號02-02)
處理原則:
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定辦理,並應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臨接其他道路其寬度在六公尺以下者,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臨接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仍應保持原有寬度,免再退讓。」
故非都市土地僅面臨4公尺之面前道路,其自道路中心線退讓3公尺道路之邊界線應指定為建築線,其退讓部分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且不得與人行步道重複認定。
附註:
一、人行步道係指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63條規定退縮設置之1.5公尺人行步道。依同條第2項規定,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規定退縮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
二、另依內政部89.02.11台八九內營字第8982410號函說明,本案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若經認定僅能供人行走之部分,得視為具有人行步道之功能;依首揭規定之意旨,應無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之需要。
本文出處(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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