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公司銷售房屋時,在訂購單上註明「建造執照如無法取得,退還訂金」,經洽詢當地建管單位得知,該建築物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承購戶如何主張權利?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如有建築業者虛稱已領照許可建築,公開預售,而經查証建造執照尚未核發,遇此情事可向主管機關請求制止建築業者此一行為。

並依第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承購戶如權利因而受損害,也可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本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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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

建築執照(示意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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