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78、583及584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官北A案)
一、法令依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及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辦理。
二、招標機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三、投標期間:
即日起至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止。投標人須將投標文件送達或寄達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逾期送達或寄達者不予受理。
四、基本資料
(一)區位位置:
士林區福林路及福林路100巷11弄週邊。
(二)基地範圍: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78、583及584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
(三)基地面積:
合計約4,636.96平方公尺(約1,402.68坪)。
(四)土地使用分區及強度:
第二種住宅區(特);建蔽率40%、容積率160%。
五、開發構想
(一)開發方式:
由市府提供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予得標人,由得標人投資興建建物(只租不售),提供一定比例之社會住宅,並負責後續營運管理及維護。
(二)地上權存續期間:
55年。
六、招商規劃
(一)招商方式及公告期間:
三階段開標(資格審查、投資計畫書評選、開啟價格標)。
(二)投標資格:
單獨投標(單一公司申請人〔我國或外國公司〕)、合作聯盟。
(三)興建期程:
應於地上權設定登記完成之日起5年內依法取得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得申請市府同意延長1年,次數以1次為限。
(四)興建營運規範及限制:
1.建物不得出售,並提供80%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作為社會住宅,其中提供至少40%以上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2.社會住宅之規劃設計應依「社會住宅規劃設計基準需求」規範辦理;房型配比為1房型70%、2房型20%、3房型10%(得視個案基地條件並經市府審查同意後之各房型比例酌予加減10%)。
3.於取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銅級以上標章、智慧建築合格級以上標章,並取得「耐震標章」及「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
4.各棟建物公設比應為總樓地板面積之35%以下。
5.社會住宅應由乙方負責經營管理,或得經市府同意後將社會住宅提供予第三人經營管理,惟期間不得逾設定地上權契約期間,後續並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住宅法」辦理各項事宜。
6.社會住宅租金(含管理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之80%,亦不應超過「臺北市住宅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合理租金負擔上限。
(五)權利金:
權利金底價為新臺幣2,200萬元整;採3期繳付,第1、2期分別於契約簽訂之日、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30%,第3期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15日內繳付權利金40%;所繳之權利金依法應繳納營業稅時,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
(六)土地租金:
自完成地上權設定登記之日起算,並依下列方式計算,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所繳之土地租金依法應繳納營業稅時,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附。
1.興建期:
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計收。申報地價調整時,應於申報地價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但地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6%者,超出部分不予計收。
2.營運期:
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申報地價調整時,應於申報地價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但地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6%者,超出部分不予計收)加計契約簽訂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2%(申報地價調整時,不隨同調整)計收。
(七)超額利潤回饋機制:
得標人應於投資執行計畫書載明各年度預估營業收入,「當年度實際營業收入」高於「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當年度預估營業收入」120%部分,其超額部分將依下列級距對應之收取比例收取累進之超額利潤回饋金;所繳之超額利潤回饋金依法應繳納營業稅時,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
1.預估營業收入×120%<實際營業收入≦預估營業收入×130%:收取1%。
2.預估營業收入×130%<實際營業收入≦預估營業收入×140%:收取2%。
3.實際營業收入>預估營業收入×140%:收取3%。
七、聯絡窗口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鄭先生、林小姐 電話:02-87807056分機121、120
電子郵件:gz_11055@mail.taipei.gov.tw、gz_11051@mail.taipei.gov.tw
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578、583及584地號
相關檔案
招標公告 pdf(581.10 KB)
官北A案投標須知相關文件 pdf(2.27 MB)
官北A案設定地上權契約(草案) pdf(2.4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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