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住宅大樓之一樓管委會空間高度限制
案例: 有關住宅大樓之一樓管委會空間高度限制說明。
依據: 本府工務局104.7.16第7次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編號: 05-21(109年版編號05-23)
處理原則:
住宅大樓設置於地面層屬共用部分之管委會空間,如該層供住宅使用之共用部分並無設置夾層,則該管委會空間高度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或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第2條第7款之限制;非屬上開規定者,如提具設置合理性及管理維護計畫之專章檢討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建照執照預審委員會審議核定者,不在此限。
上述設置應由起造人檢附切結書,並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上加註,內容如下:「樓板挑高或挑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應由起造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之住戶規約草約及專有、共用部分標示圖說並檢具『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
備註: 新北市政府已於108年5月31日新北府工建字第1081015457號令修正「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與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
本文出處(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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