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何使土地上,搭的鐵皮屋為合法,不會被報拆?
A:可以做個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的”遮雨棚”或”活動車棚”。
如果一定要搭鐵皮屋,記得不要得罪左鄰右舍,因為這會降低被報拆的風險。
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1、於當前之違章建築,衡酌實際情況,認為情節輕微者,宜於暫緩處理,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此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本作業原則不作為所列各項構造物建造或使用許可之依據。
2、以竹、木、金屬等臨時性建材搭建之花架,無壁體、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暫免查報。
3、.設於法定空地(不含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之假山水等景觀設施,免予查報。
4、法定空地上(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欄柵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5、家禽、家畜棚舍及鴿舍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開放空間。
參考網址:http://www.dba.taipei.gov.tw/const/buildlaw1.asp?Parent=170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參考網址:http://www.dba.tcg.gov.tw/taipei/const/buildlaw1.asp?Parent=179 內政部營建署(函)八十五營署建字第一八四五八號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四條所明定。
本案「活動車棚」如其構造並無「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之事實,即難謂屬前揭規定之構造物。
惟涉事實認定,宜就個案依前開規定逕為核處。
內政部(函)台(85)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九八號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四條業有明文。
第25條第1項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第86條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 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 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 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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