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 個人課稅皆得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6-22
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出售自住房地,無論「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皆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
新聞摘要
個人採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出售自住房地,無論「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皆得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納稅義務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蔡先生2016年6月1日買A房地並設籍自住,於2019年3月1日出售A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出售價額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已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萬元。另於2019年6月1日以1,800萬元買入B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且設籍自住。
因蔡先生出售A房地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出售A房地與購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蔡先生可於2019年6月1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款20萬元(重購價額1,800萬元/出售價額1,500=1.2,大於1以1計算),且B房地在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如蔡先生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5年內將B房地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應向國稅局繳回原退還稅額20萬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扣抵或退還,如出售本人(配偶)自住房地,另以配偶(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之自住房地,亦可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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