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車位停汽機車挨罰敗訴 法院:社區規約具約束力

2020-06-01 01:16 聯合報 / 記者陳俊智/新北報導

若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規約,停車位就可同時停放汽、機車。記者陳俊智/攝影

若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規約,停車位就可同時停放汽、機車。記者陳俊智/攝影

社區大樓停車糾紛頻傳,許多住戶和管委會因此對簿公堂。

新北市陳姓女子在大樓停車格同時停放汽、機車,被管理委員會以違反社區規約開罰,她提告主張車子沒超出格線,未妨礙他人,但新北地院認為社區規約有約束力,判陳女敗訴。

判決指出,陳女社區曾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一輛或大型重機一至二輛,普通機車、自行車、嬰兒車等私人物品禁止,勸導三次無效可開罰,屢勸不聽者由管委會移除、催收。

陳女主張,停車位屬約定專用特定空間,只要在車格範圍內應可自由使用,包括停放車種和數量,社區規約無權也無理由限制她的權利,該項決議應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強調會議程序無瑕疵,也依流程完成會議記錄送達及公告。

且社區停車場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屬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無獨立權狀,所有權由購買車位住戶共同持分,停車方式本就受規約限制。

法院認為,社區規約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討論訂定,基於私法自治和團體法法理,除非內容牴觸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否則均屬有效。

該次社區會議決議內容是停車空間管理維護,用於保障社區多數人權利,規約一體適用,判陳女敗訴。

另莊姓男子在購買的大樓停車位停兩輛汽車,管委會提告不當得利求償並要求移除車輛;莊男主張自己是停車場區分所有權人,有權使用空間,並指當時住戶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標準。

法院認為莊男有合法使用權,停放方式違反社區規定最多請求莊按規定停放,不能剝奪使用權

莊男使用車位未造成管委會法律權益受損,管委會主張於法不合,判莊勝訴。

(本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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