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

決議日期: 民國 67 年 02 月 21 日

決議:

違章建築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758 條 (19.12.26)

決定事項:

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115、76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86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915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769 頁

 


相關法條 1

#共有不動產-高仕不動產

#中古屋#透天厝#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示意圖)

事實上處分權(違章建築)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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