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計劃保護區可以做什麼?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民國111年3月16日修正)

第二十八條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本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保安、消防設施。

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公用事業、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使用。

五、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使用。五、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七、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八、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九、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十、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十一、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十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十三、休閒農業設施。十四、農村再生相關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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